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今天我們續談原住民族與氣候變遷。
本月稍早,立法院聯席委員會以短短兩天時間完成《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審查工作,如此「效率」卻令人不敢恭維。這樣複雜、牽涉廣大的草案,本應在委員會深入討論溝通,務求釐清爭議與矛盾,但實際審查過程卻投機取巧,只要略有爭議的條文就予以「保留」,兩日審查保留共 26 個條文及第五章章名(教育宣導與獎勵),也就是不在一讀處理,留待二讀交由政治協商。
這樣重大的立法,何以過程如此粗糙?說穿了很簡單:這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目的,主要不在於確立台灣如何因應氣候變遷,而在於求取政績。
當前政府以「2050 淨零排放」為重要政策,經濟部明白
指出,這「不只是環保課題,更是攸關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之經濟課題」,管制手段的設計主要也著眼於此。由於「2050 淨零排放」不是短期內可能達致的結果,要在這樣的口號下獲得「政績」,很大程度上倚靠製造空氣、塑造形象。
假如這部法案名為《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法》,那麼作為確立方向,只談空氣可能還說得過去,但偏偏這是確立制度與方法、具有高度專業與技術性的法案,草案只談空氣,審查也將所有爭議保留交付政治解決,等於我們在因應氣候變遷方面沒有專業立法可言。
從台灣整體的角度來看,《氣候法》草案囫圇審查,只有需要短期政治資本者從中獲益,長久而言對誰也沒有好處。而從台灣原住民族的角度來看,整部草案中並未提到原住民族,行政院環保署作為主管機關,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協調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的跨部會機關,都無涉原住民族權益,等於是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藉口排除原住民後,又再一次排除原住民於利害相關議題之外。
這一點最明白表現在《氣候法》草案第 5 條,該條揭示「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數端,其中提到「環境正義」,並以「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其核心。然而這基本概念並未透過政策反省,而同等運用到原住民族身上。法案甚至不曾將原住民族當作利益攸關的一方而提及,就是最清楚的證明。
誠如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聯盟所指出,近年來我們看到行政與立法都有漠視、勾銷原住民族的傾向,具體作法正如《氣候法》草案,將法案定位為幾種政經社會利益的折衝妥協,這當中不存在原住民基本權利,當然也就不必在法律上面對處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
面對這樣的困境,原運者只能持續堅持原住民族生存必要的基本權。《氣候法》的問題,不在於這部草案和哪部原住民族相關法令有所衝突,而在於《氣候法》沒有將「承認原住民族基本權利」當作立法的起點。
一旦容許國家先把原住民族的生存權排除在法律外,之後原住民族將不再有與國家爭論價值衝突、權利衝突的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