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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話|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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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合夥」,一個乍看之下大家都懂,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又不是以為的那麼一回事,尤其是在合夥關係要結束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會誤解內容。今天就要來介紹正確的合夥內容,讓大家第一次合夥就上手、萬一退夥也不會被吃光光。

壹、合夥的定義

民法第667條
合夥,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一、合夥的人數

基本上「合夥」至少要有二人,一個人的話叫「獨資」不叫合夥。

二、出資

民法第667條第2項跟第3項要一起說明。基本上合夥不是只有約定金錢的出資,勞務、或是提出合夥事業需要的設備器材等都可以做為出資的內容。只是非金錢的出資,都要估算一個價額作為出資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估算者,則以其他合夥人的出資額平均來做為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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