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第66話|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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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話|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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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合夥」,一個乍看之下大家都懂,但實際操作起來卻又不是以為的那麼一回事,尤其是在合夥關係要結束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會誤解內容。今天就要來介紹正確的合夥內容,讓大家第一次合夥就上手、萬一退夥也不會被吃光光。

壹、合夥的定義

民法第667條

合夥,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一、合夥的人數

基本上「合夥」至少要有二人,一個人的話叫「獨資」不叫合夥。

二、出資

民法第667條第2項跟第3項要一起說明。基本上合夥不是只有約定金錢的出資,勞務、或是提出合夥事業需要的設備器材等都可以做為出資的內容。只是非金錢的出資,都要估算一個價額作為出資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或估算者,則以其他合夥人的出資額平均來做為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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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中的「運送」終於可以在本話劃下句點,但還有下一話所要介紹的「承攬運送」,運送的相關條文實在真的太多啦!前面我們介紹了「運送的通則」及「物品運送」,但運送除了物品外,人也是運送的客體之一,也就是「旅客運送」。關於「旅客運送」,其特性與物品不同,且在旅客運送中通常還有行李的運送,都是一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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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了法條很多、實務上與我們切身相關、很重要,但國家考試不太愛考的「運送」,但我們也不是專為考生所寫,而是希望大家可以多學一些法律知識。運送契約在民法區分為「物品運送」、「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雖然法條很多(民法第622條至第666條),但由於目前運送基本上都有定型化的契約約定,所以用得到法條的
本話所介紹的是「倉庫」,顧名思義就是倉庫營業人提供堆藏及保管的設備,讓他人將物品寄託於此,倉庫營業人因此而受有報酬,作為其對價。「倉庫」是類似於先前所介紹的「寄託」,但是個挺冷門的章節,若非物流倉儲業者,可能連翻都沒翻過相關的法律規定,多學一點就當作長知識吧!
關於「寄託」的法條從民法第589條到612條,20多條的條文雖然不算少,但概念其實也不難,在國家考試中很少見,但在日常生活中卻很常見,對於沒有要參加國家考試,只是單純想要學習法律常識與概念的民眾來說其實算是重要的,以下就開始本次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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