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夥時,各合夥人應如何結算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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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退夥時,各合夥人應如何結清財產呢?」的問題,如果合夥事業沒有約定存續期間,後續有合夥人因故退出,須面臨退夥的狀況時,請問,此時應該如何結算合夥關係的財產,而較不會產生退夥爭議呢?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沒有定存續期間的合夥關係,相關退夥規定為何?

民法第686條(節錄)
第1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第2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依上,退夥,依照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關係如果「沒有定存續期限」的話,原則上每個合夥人,在沒有不利於合夥事務進行的狀況下,只要不想繼續合夥關係,無須有其他重大的事情,都可以提前兩個月,向各個合夥人表示退夥的意思,來退出合夥關係。

二、面臨退夥時,結算財產的注意事項?

然而當其中一位合夥人確定退夥時,後續即需要面對,應該如何返還該合夥人的出資額?合夥財產具體應該如何結算?如果退夥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應該怎麼辦?等等的問題。以下,將會簡要說明相關的法律規定:

(1)先進行結算後,再討論返還出資額

民法第689條(節錄)
第1項: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第3項: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合夥關係成立後,各合夥人的出資總額,會變成「共有的合夥財產」,並須按合夥財產進行業務項目,且負擔盈虧享受獲利等等,因此,遇到合夥人退夥時,依照民法第689條第1、3項,需要就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透過清算人計算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先進行「結算程序」後,才可以再行討論「返還出資額」的部分(結算程序為返還出資額的必要前提要件,詳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合夥投資的事業,如何退夥並請求返還出資額呢?」)。

而結算程序,是以各合夥人「共有的合夥財產」,釐清合夥事務的財務狀況,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原則上是由各合夥人負擔最終連帶責任,並於最終有所獲利時,才得以將出資額返還給合夥人。也就是要將損益釐清後,才會考量是否返還退夥人的出資額。(請求查看帳冊的部分,詳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合夥事業金流不明,可以向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嗎?」)。

因此,合夥事業為虧損時,退夥人可能面臨無法取回全額出資額、甚至,後續可能還需面臨以個人財產償還合夥債務的狀況!所以,當心中有退夥想法時,是確實需要將合夥事業經營狀況來考量進去的喔!否則可能會變成事業、金錢兩頭空的狀況。

(2)合夥財產具體應該要如何結算?

民法第689條(節錄)
第2項: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結算法定程序須由各合夥人,選任清算人來進行結算,具體範圍包括資產(店面裝潢項目、產品庫存、生財機具等)、股本(現金、或勞務出資等)、負債(貸款、薪資、賦稅等),依照民法第689條第2項,若是實體財產則可換算成「金錢數額」,而於得出餘額後,最終即按照「出資額比例分攤」盈餘並予以返還出資額。

三、無法順利結算,應該如何處理?

(1)最高法院見解:得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給付

因為上述結算程序,甚至關乎實體的產品庫存、生財機具等,恐怕不是一件得以順利完成的事情,此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民事判決指出『…準此,合夥解散後應行清算,以全體合夥人過半數決選任清算人,清算應依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利益依序為之,有必要時,得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是倘合夥人僅二人,無法依法定程序選任清算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夥財產處理方式(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等)亦多有爭執,各執己見,無法進行清算;則部分合夥人為完成清算,分配合夥財產,提出清算相關帳目,請求法院裁判結算,並依結算結果請求給付,尚非法所不許。』等語可知,部分合夥人得向法院請求裁判結算,並按結算結果請求給付,以保障想退夥合夥人的權益,避免合夥關係因遲遲未完成的結算程序致懸而未絕。

四、小節

沒有定期限的合夥,合夥人只要不危及合夥事務進行,可以隨時退夥,隨後即應該按退夥時的合夥財產價額,進行結算,並按盈餘數額返還出資額!而如果合夥人對於結算金額未有共識時,依照上揭最高法院見解,則可向法院請求裁判結算並給付,以確保退夥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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