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作為債編各論26個有名契約,買賣既然排在第一個,相當程度上也可以理解其本身有多重要,也因此須要花費諸多篇幅來說明。而買賣結束後,接著是大家可能很少聽過,甚至第一次聽到的互易以及交互計算。雖然只有8個條文,國家考試基本上也不會從這裡出題,但寫這文章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國家考試,也因此不管是冷門還是熱門,都會一概說明。而互易及交互計算之後,緊接著也是債編各論有名契約中相當常見的「贈與」,雖然不若其他常見的有名契約複雜,但也是須要了解其法律效力的。
壹、互易
一、意義
民法第398條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簡單來說,互易根本就是「買賣」。只是民法規定「買賣」必須是一方以金錢交易,而「互易」則是雙方各自以金錢以外的財產權去交換,等於是「以物易物」的方式。
二、附有補足金之互易
民法第399條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本條則是在雙方約定,一方除了交付物以外還要另外交付金錢時,金錢的部分則準用買賣價金的規定。差別在於,物的部份會有瑕疵擔保、危險負擔等狀況;但買賣價金基本上不會有這些狀況,只會有給付遲延、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問題。
貳、交互計算
一、意義
民法第400條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雙方各自有債權債務時,約定定期計算,互相扣除抵銷以後,看差額多少直接給付差額。所以交互計算的要件基本如下:(一)互有債權債務;(二)定期計算;(三)互相抵銷支付差額。
*要特別注意的是,交互計算實際上應該不算是契約類型,背後必須有個實質上的法律關係,再採取「交互計算」的方式來計算。譬如某甲和某乙有一個定期相互買賣貨物的關係存在,約定每個月結算一次,實際上某甲跟某乙的契約關係應該是二個買賣契約(甲對乙、乙對甲),再加上一個交互計算契約關係。所以實際上,交互計算只是一個「形式契約」,本身並沒有實質的法律關係(就像票據須要搭配背後的原因關係)。
二、交互計算期
民法第402條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基本上,既然要交互計算,勢必要有個計算期,也就是定期要計算一次,否則勢必會亂掉。所以民法第402條擬制,如果沒有特別訂定計算期,那就每六個月計算一次。那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交互計算的期限下,當事人任一方也可以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這時就以終止日為基準來計算(民法第403條)。
三、交互計算的效力
(一)項目記入
基本上,將約定的債權債務項目記入以後,債權之間的消滅時效會停止計算,且互相產生擔保效果。除非有第401條狀況或是有無效、得撤銷的情形而得以除去,否則不能任意除去計算,也不能就個別債權再單獨拿出來設定質權或轉讓給第三人。這也就是「交互計算的不可分原則」。
*民法第401條:「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二)項目除去
承上所述,除非有民法第401條不為清償的狀況、債權本身有無效或得撤銷等情形,或是經過一方同意,記入交互計算的項目才能夠除去。但為了讓交互計算內債權債務關係早日確定,記入項目逾一年後,就不能再請求除去或更正。
(三)抵銷
基本上,記入交互計算的債權是互相抵銷的,抵銷的功能在前面抵銷的篇章中有提到,除了可以減少債務清償的勞費,也可以讓現金不足但有債權的一方發生實質上的清償效果,某程度上也讓債權人得有擔保效果。
而原則上交互計算記入的債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狀況下並不是一筆對一筆去抵銷,而是總額的抵銷。
(四)支付差額
交互計算後的剩餘債權,仍然是原債權的延續,應由債務人給付債權人。此時剩餘債權的消滅時效則會回復而重新計算。如果原債權有擔保,也會繼續存在於剩餘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