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同居女同事】瞎扯3千元「分租雅房」 正宮一招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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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陳姓人妻3年前發現,李姓人夫經常夜不歸宿,本以為對方忙著在外工作,後來向親友同事打聽,才驚覺丈夫出軌洪姓女同事,甚至在外同居,氣得對2人提告求償。人夫出庭時辯稱,他為了方便上下班,才以每月3000元房租向洪女分租一間雅房,雙方只是同事兼房客關係。不過,法官不採信,判決2人應賠償陳女20萬元。,以下簡單說明:
法條規範: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三、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新聞中李姓人夫主張,他不是外遇離家,純粹是與妻子相處不睦,且對方提出的照片證據,僅有雙方共乘摩托車、一同逛大賣場及一起在餐廳吃飯,這些照片都看不出2人有何親暱舉動,無法證明有侵害妻子配偶權。
法官認為,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與他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之間的一般社交行為,並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程度(例如:同居、親密行為等),如此以來便達到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且夫妻之間與朋友之社交行為權衡之評價應比男女朋友來的嚴格,新聞中李姓人夫與女同事同居,此說法顯然逾越普通朋友之社交,同時也侵害配偶的獨佔權益,因此李姓人夫及外遇的女同事之間的行為舉止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所以陳姓人妻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李姓人夫及外遇女同事連帶賠償其損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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