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領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投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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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調降選舉權但不支持調降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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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憲法修正案公投不同於去年的公投,差異在於前者20歲才能投,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內容為修改憲法;後者18歲就能投,法源為公民投票法,內容不得牴觸憲法。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修憲後:「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簡單說,除了總統(40歲)、縣市長(30歲)、鄉鎮市長(26歲)被選舉權不變外,立法委員、縣市議員、村里長之被選舉權皆由23歲調降至18歲。


  在細看了「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民投票公報」之行政院意見書(下稱意見書),筆者有一疑慮與三反對


疑慮一:意見書未充分揭露資訊


  意見書一方面強調賦予18歲青年公民權,是跟上國際潮流趨勢。然而,卻僅說明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之選取權行使年齡均為18歲,而未說明被選舉權在該國是否亦為18歲。事實是,美國眾議員被選舉權為25歲,參議員被選舉權為30歲,其他民主國家如日本參選眾議員(內閣)、市村町長、地方議會議員被選舉權為25歲,法國國會議員被選舉權為23歲。故多數國家被選舉權與選舉權年齡是不一致的,被選舉權調降為18歲並非國際潮流趨勢。這些資訊在意見書中皆未揭露,行政院與中選會寧願空著半版公報來印廣告也不願多做說明,明顯有誤導大眾之嫌。


反對一:反對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


  不管是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皆是「權利」而非義務,何謂應盡的義務?憲法規定人民有三項義務,分別為納稅、兵役、受國民教育。兵役法第3條規定:「男子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故多數18歲的國民,已完成國民教育之義務,卻多未履行兵役及納稅之義務,造成權利義務的不對等。


反對二:反對未探究當初立法精神


  筆者同意18歲有獨立思考的能力,然而,有高中哲學會考的法國,為何23歲才有被選舉權,難道法國不比台灣獨立思考?人的成熟有一定的階段,除了思考獨立還有生活獨立。18歲才正準備念大學,且剛成為公民,還在學習如何當個好公民,此時擁有被選舉權是否合理?還未行使公民權,又該如何保障、完善公民權?當初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不一致,一定有其立法精神,此次修法是否符合該精神並未深究。


反對三:反對被選舉權調降


  意見書認為提早於18歲賦予公民權,能提升青年對公共議題與事務之關心,養成其對政治參與之責任感,強化民主思辨能力,促進世代間對話。然而,關心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方式有很多種,少了被選舉權並不影響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空間。且強化民主思辨能力,促進世代間對話靠得亦不是被選舉權,而是透過教育、轉型正義等持續學習、對話、辯證,以提升公民整體素養。


  最後,若調降18歲被選舉權是為了往後更容易修憲或領土變更,前有烏克蘭將加入北約與歐盟入憲導致俄烏戰爭之鑑,不可不慎。中選會舉辦了5場辯論會,皆因無反方代表淪為說明會,本次憲法修正案應讓社會有更多的討論與對話,而非貿然行之。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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