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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稟聖上,卑職略說公文各項欄位撰寫方式,謹陳鈞參。
1.「機關全銜」:填寫機關之全稱,不可寫簡銜,二個以上機關會銜者,主辦機關在前或在上,會辦機關在後或在下,依序排列。
2. 「文別」:依公文類別填寫,分別為令、呈、咨、函、書函、公告及其他公文。
3. 「聯絡欄位」:包括發文機關郵遞區號、地址、承辦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5個欄位,由主辦機關填寫,會銜機關不必填寫。「令」或「公告」可不填寫。
(1) 「承辦人」:應書寫承辦人全名,即「姓+名字」,無須加單位、職稱、先生或小姐,且不得使書寫○先生、○小姐。
(2) 「電話」:倘有分機,直書「分機:數字」,不寫「轉」,或使用英文符號如「#」、「*」、「-」等。
4. 「受文者」:填寫受文者全銜,多個受文者時亦可概括撰寫,例如「○○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文者如為人民於其姓名之後加「先生」、「女士」、「君」;有職銜者應書寫「姓+職銜+名字」,例如「王教授大明」。
5. 「速別」:係指期望受文機關辦理之速別,應確實考量案件性質,填列「最速件」、「速件」或「普通件」,如為限期公文,即指定限期或法定限期,則留空不必填列(註:文書處理手冊31.(二))。「令」或「公告」不須此項「速別」。
6.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填入「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於其後以括弧註記,例如「公布後解密」、「○年○月○日解密」、「附件抽存後解密」等。如非機密文件,則該欄冒號後留空不必填列。
7. 「附件」:註明內容名稱、媒體型式、數量及其他有關字樣,數量用阿拉伯數字,例如「如主旨」、「如說明○」,儘量不填「如文」或「隨文」。如無附件,該欄冒號後空白不必填列。
8. 「正本」:
(1) 逐一列舉公文受理主體之「機關(單位)全銜」,排列順序依序為中央機關、地方機關、機構、學校(依大學、專科、高中、國中、國小排列,先公立後私立)、法人團體、公司、廠場、自然人(依姓氏筆劃數排列)、發文機關或單位。(註:108年12月12日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文書處理相關釋例)
(2)「 機關排序」也有規定,倘依職所造訪的中華民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其排列順序為: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資源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中央銀行)->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其他(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註:依據行政院組織法)
9. 「副本」:逐一列舉公文受理主體之機關(單位)全銜,排列順序原則同「正本」,倘要將附件提供副本受文者,應於其後註明;如要求副本受文者有所作為時,應在說明段內敘明或於本欄位用()加以註明。
10. 「署名或蓋章戳」:
(1) 函:
a. 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
b. 平行文: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或職章;
c. 下行文: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2) 會銜公文:按機關排序蓋用機關首長簽字章;
(3) 令:蓋用機關印信、機關首長簽字章;
(4) 公告或公示送達:蓋用機關印信、機關首長簽字章;
(5) 書函、一般事務性之通知如開會通知單等:蓋機關(單位)條戳。
11. 「頁碼」:每頁之最後一列,書寫方式為「第○頁共○頁」
以上即為公文各項欄位補充說明,謹呈聖參,卑職告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