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偶爾會看到有民眾為了洩恨或其他目的,對他人的車輛、大門口潑漆,這樣不成熟的舉動,其實已經構成了刑法上毀損罪了。
在新聞上偶爾會看到有人因為私人恩怨或其他原因,將油漆潑灑在他人大門、汽車上,這種行為,除了無助解決糾紛,更是刑法上的毀損行為!
潑漆會成立毀損罪,這是真的嗎?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首先要向讀者說明的是,這不是嚴重的犯罪,因此被設定成「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357條),必須要由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只要超過一天,檢察官就會不起訴處分了!
而所謂「毀棄」,就是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損壞」,則是指物品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雖未毀損原物,然足使他人之物喪失特定目的之效用。
實務見解認為,「美觀」也是物體的重要功能,潑漆行為造成大門或汽車的美觀功能被破壞,又難以復原,因此也會構成「致令不堪用」的程度,當然就會成立毀損罪!
潑漆行為在法律上除了會成立毀損罪之外,另外也會有民事賠償責任,後果可不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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