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講,做為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頭兩篇文章,我的用意?並非要告訴你多高深的法律「知識」,而是要讓你知曉一些法律「常識」,僅此而已;為的是提高你對於法律的「辨識力」,以利於讓你能夠「分辨」:「法官的判決書,有沒有在亂寫」、「律師,有沒有盡心在處理你的案子」。
在正式進入本次主題前,暫緩一下,聊聊「周星馳的作品」。當我們年輕的時候,看周星馳的作品時,我們多半會認為是「喜劇」(數不盡的經典畫面、經典台詞);隨著年歲漸長,再回頭看周星馳的作品時,我們很可能會認為是「悲劇」。為什麼會這樣?作品本身,依然是同樣的作品,但我們卻會隨著年紀、閱歷的不同,即便對於同樣的作品,也會有不同的感受。說到底,這是出自於我們「觀察角度」的不同所致。
法律的解釋方法(觀察角度)
法律的解釋方法,是怎麼設計的(Why)?總的來說,可分為「四種詮釋角度」:一種,是立於「現在」,對法律做「文義」的詮釋;一種,是立於「法律設計原意」,對法律做「忠於原貌」的詮釋;一種,是回到「法律設計之初的時空」,對法律做「忠於歷史」的詮釋;一種,是跳脫「法律本身」,基於「整部法律機器的全盤理解」,做「不讓這整部機器失能」的詮釋。
文義解釋
何謂「現在文義」的詮釋?法律語言,非常強調文義的「精準度」。
無論是一台貨車或一艘船(工具),都有其「最大載重量」,超出它們的載重量,工具會損壞、失去效能;同理,文字(工具),做為人類思想的載體,也會有具備「最大載重量」,這樣的工具特性,這是當我們使用文字這項工具時,所應具備的基本認識。因此,若我們將文字想像成「一個圓」:圓內,是文字的「內涵」;圓外,則是超出這個文字所能解釋的範疇(超重);至於這個圓的「圓線」,便是這個文字的最大「外延」(最大載重量)。
其二,以「外延」與「內涵」為基礎,再進一步,我們可以將文字的「圓形」,想像成一個「同心圓」,意思是,一個文字,會有「核心意涵」、「次級意涵」與「邊界意涵」。處理文義的解釋時,其實,就是「在同心圓裡頭,找出一個最恰如其分的落點」,以此,做為這個文字的最優解釋。
其三,文字的使用方式,都有會最基礎的文字規則,俗稱「文法」。例如,用來修飾「名詞」(n)的?是「形容詞」(adj);用來修飾「動詞」(v)的?是「副詞」(adv);最基本的句子構造是「主詞」(S)+「動詞」(v)+「受詞」(O)。
以上三點,都是屬於使用文字這項工具時,所應具備的「基礎觀念」。然而,我們平常與人溝通時,或因為「口頭禪」、「耍帥」、「趣味」…等種種原因,我們不見得會完全遵從前面所述的三點基礎觀念。語言(工具)、文字(工具),都只是為了傳遞我們的想法(目的),如果可以達到彼此溝通的目的?我們平時的生活,並不需要太過嚴謹地遵守「基礎觀念」,這非常正常!
但是,法律,既然做為一種規範全體社會的工具,它的受眾,是各個年齡層、各行各業的人,而每個人的成長背景、口語習慣,或多或少都會有出入,這時,應該怎麼辦呢?唯一的解決方式,似乎除了回到「最沒有爭議的基礎觀念」以外,並沒有更好的辦法。因此,相對而言,法律語言,與我們日常生活的語言,一定會形成「距離」;法律語言(字典裡的標準用法),之所以對多數人來說,不夠生活化、不夠白話,其實是因為找不到更好的辦法。或者說,現代人的語言方式,離正規的基礎觀念,已越來越遠,EX辣妹、牛逼、酷炫屌炸天…等網路語言,雖然非常口語、非常生活化,但回到字典裡的標準用法,通通找不到解釋。試想:若你是法律的設計者,你會採用這種很可能「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網路語言,作為法律的文字來使用嗎?
結論:身處網路時代、越來越習慣網路語言的現代人們,若想理解法律、使用法律,在閱讀法律條文時,可能手邊要先準備好一本「國語字典」,所謂「現在文義」的詮釋,指的是文字的「標準用法」(嚴格遵守前面所說的三點基礎觀念)。
範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的「竊取」,是什麼意思?如何操作「現在文義」的詮釋?
首先,「竊取」的「文法結構」是「副詞」(竊)+「動詞」(取,get)。若連最基本的「文法結構」都搞不定?除了奉勸真的要少看「網路語言」、多看看「正規文章」以外;唯一的解決方式?可能,真的得去買本「國語字典」了。
再者,過去,法院對於「竊」的解釋,曾解釋為「被害人不知」,既符合我們對於口語所說「偷東西」的認知,也符合「竊」的內涵(未超載);後來,出現「在被害人面前,光明正大的東西拿走,拿了就跑,被害人明明就知道、看到,卻追不上小偷」的案例,怎麼辦呢?於是,最後的解決方式,就是「改動」「竊」的解釋,在「竊」這個字的「內涵裡」(竊的圓形內),做出「擴張」的動作,即別侷限「核心意涵」,盡可能擴張至「邊界意涵」,於是,導出「未得被害人同意」,稱之為「竊」(極趨近邊界,已快超載,但仍未超載)的詮釋方式。
法律語言,之所以會讓現代的我們,覺得陌生、有距離感、掉書包,一方面是出於現實考量的不得不(找不到更好的辦法),一方面則是因為「標準用法」,很強調文字的「精準度」。(這裡有點弔詭的是:到底該怪法律的用字遣詞太過古板?還是網路時代的我們,中文其實普遍都不及格?還是官方應該重新修訂一本21世紀For網路時代的國語字典?我還真不知道這「症頭」該怎麼解套!)
目的解釋
何謂「忠於原貌」的詮釋?諾貝爾發明炸藥的本意,是為了便利隧道工人的施工,而非為了戰爭。所謂的「忠於原貌」,意思是對於「炸藥」這個「工具」的思考(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
法律的修訂,常態,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什麼意思呢?我們會不會在2022年的今天,修訂出一部「在火星生活用的法律」?不會!吃飽太閒逆!這不就得了!所以,法律的修訂,常態,都是遇到了什麼,為了因應社會的變化(頭痛),才制定出來的(醫頭),這應該不難理解。
問題是,法律修訂之後呢?社會生活,會不會從此靜止不動?不會!管你老爸老媽是誰,明天太陽照樣升起,大家Keep going!那修訂好的法律呢?去角落玩沙,等待重新被人們想起的時候,才會再次被翻出來重修For因應更加現代的社會。一般來說,大概95%以上的法律,都是被打入冷宮多年,才會重新被想起「該修了」,時隔多久?放10年以上,算「愛妃」;30年以上,算「貴妃」;被擱置超過50年以上,動都沒動過的,一堆!
於是乎,諾貝爾發明炸藥的問題,就出現了:「法律,在設計之初(炸藥),一定有特定設計目的(為了便利隧道工人施工)。」那麼,如果30-50年後的我們,在詮釋法律時,我們到底應該「堅持我們現在的語法,用現在的角度」詮釋(炸藥For戰爭)?還是應該「忠於原貌」(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詮釋(炸藥For工人施工)?說穿了,其實就是諾貝爾發明炸藥的問題。忠於原貌的詮釋方式,是一種立場、一種態度、一種選擇,並沒有什麼高深的大道理。
範例A: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竊取他人動產…」的「他人」。文義解釋的思考:「自然人」(你、我)與「法人」(公司、企業)都算,都說得通、都沒有「超載」。目的解釋(竊盜罪,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For What的思考),偷7-11的商品,算不算偷東西?當然算!既然「忠於原貌」的詮釋,也包含「法人」,那麼,刑法第320條的「他人」,也就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範例B:
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罪:「…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的「他人」。文義解釋的思考:「自然人」與「法人」都算,都說得通、都沒有「超載」。目的解釋(妨害投票罪,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For What的思考),鴻海、台積電,可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行使投票權?開啥玩笑!選舉好像沒這回事吧!於是,基於「忠於原貌」的詮釋,刑法第142條的「他人」,限定「自然人」。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