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法學第15講:揮別啟蒙-刑罰論,才是刑事法學的未來

更新 發佈閱讀 9 分鐘
  本篇,作為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最後一講」,來聊聊「刑罰論」,這個人類歷史的黑暗地帶,這一片尚待探索的無盡荒漠…

  首先,若要將「刑罰論」的相關問題解析清楚,篇幅會太長(多長?完整推論過程,至少,可以寫出一篇破百萬字的博士論文),不僅容易失焦,也不符合「基礎觀念前導」的「調性」。所以,我只會點出「刑罰論」最核心的「問題意識」。
  接著,談談法律教育的致命缺陷,而這樣的缺陷,與如今的「刑罰論」困境,有什麼關聯?
  最後,則是將一系列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文章,做個統整性的收尾。

Part 1,「刑罰論」的最核心問題

  我們還是從最基礎的「邏輯」,開始談起:
  A物60kg、B物45kg、C物30kg,就這樣。請問「A、B、C」,三者,哪個重?你會說A;你怎麼知道?跟B、C對比,就知道啦。就這樣,我們可以帶出以下幾個很有意思的思考:
  Point 1:輕&重,是種「比較」的概念,什麼意思呢?如果沒有B、C提供「參照」,單看A自己,因為無從「對比」,我們是不會知道A到底該算是輕還是重。輕、重,內建了「比較」的概念,沒有「比較」,也就沒有所謂的「輕重」。(高低、長短、胖瘦…等等,都是這種屬性)
  Point 2:當你說出A這個答案時,除了你已經「透過內建的比較」,另一個隱藏在比較之中的是「基準」的概念,拿OO來「參照」,這個OO,就是「參照」的「基準」。邏輯上,只有透過「基準」,才得以進行「比較」,也才能得知「輕、重」的結論。
  Point 3:如果,我今天跟你說A物60kg,是基於「壞掉的計重器」,那麼,這60 kg,代表什麼意思?代表錯誤的資訊,是需要修正的資訊,沒錯吧。
  Point 4:延續Point 3,如果,我們想知道A物的正確重量,我們應該怎麼做?換一個「沒壞的計重器」,或是「把壞掉的修好」,對吧?
  Point 5:無論把壞的修好,還是換新的,我如何確定計重器,是沒問題的,是可以精確秤出A物的重量?歸零,看看指針、數值會不會亂飄,有沒有回到「0」這個初始點,就知道了。
  好了,Close,請你重新Check一遍,Point 1-5,有沒有Bug?

  OK,那我們開始進入主題了,開始推論,走三步,讓你看清楚「刑罰論,最核心的問題」(致命缺陷):
  Step 1: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哪個罪,是「重」罪?殺人罪。
  Step 2:你如何判斷出殺人罪是「重」罪?拿傷害罪來「對比」。
  Step 3:你如何檢驗、確認傷害罪,5年以下,這個「基準」的「正確性」?

  有看懂Step1 to Step3的問題邏輯嗎?Step1 to Step3的問題問法,應該不是故意找碴的,不過是Point 1-5的變化型而已,對吧。你可以用「Step1 to Step3的邏輯」,隨機抽取刑法裡,任意2條法條,用這套邏輯,自己玩個幾遍,你會發現:如何檢驗、確認「基準的正確性」,這個問題,真的會答不出來。
  因為你沒學過法律,所以答不出來嗎?不是!所有的法律人(包括我),都答不出來!所有的法學研究,都沒人研究過這個問題!這是人類歷史上,還沒有人回答過的問題,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如果,我們連寫在法條的刑度,都沒辦法確立真偽,連找出「如同『歸零』的正確基準」,都做不到。那麼,法院、法官所寫的判決書,具體要關OO年,你不覺得其實挺搞笑的嗎?連Step 3的問題都答不上來,現在市面上的國內外學者,所談的刑罰論,談得再多?你覺得,有用嗎?
  那應該怎麼辦?回到ABC,先把「刑罰論」的「基礎理論」生出來再說,連「基礎理論」都沒有?根本無解!沒得玩!Down!

Part 2,法律教育的致命缺陷,與「刑罰論」的關聯

  法律界,是個非常封閉的象牙塔。這裡,我們將目光、問題,聚焦在「研究方法」這件事情上;自然科學就別說了,人家是真的超他媽「科學」!其他社會科學呢?跟經濟學比?賣鬧阿吼!經濟學搞得出數理模型,是社會科學之母!那跟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比呢?也比不上,而且差距非常大。怎麼說?
  你如果有基本的「研究方法」觀念、懂一點ABC,無論你是要抓法官、檢察官、律師來測試,還是抓法律系學生來測試,你可以試試:有多少法律人,具備最基本的「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觀念?又有多少法律人,知道「信度與效度」是在講什麼東西?只要你願意去測試看看,問到的答案,應該會讓你很想直接當場吐血身亡。(法律人,多數,根本就未進化的山頂洞人)
  法學的「方法論」,至今,仍只有「二分法」這一套而已。But!一旦進入刑罰論,EX涉及要關「多久」的問題,這是道道地地的「量化問題」,而法學教育?根本就沒有「量化研究」的觀念!法律系的法學教育,沒在教這個!研究所呢?不至於完全沒有,但極少數,屬於「稀有動物」族群。
  最有力的佐證,你隨便找一位法律界「喊水會結凍」等級的權威學者,拿他們寫的書,別注意內容,專看他們所使用的「方法論」,應該能證明我真的沒有在鬼扯,而是陳述一個長年來的事實。這不是法律系學生、研究生、教授、司法實務工作者,任何一人的錯,而是法律界的「風氣」,就是如此。不僅台灣,國外也一樣,就跟集體中邪似的。
  所以,刑罰論,在已經「缺乏基礎理論」的先天不良中,再加上「研究方法,沒有跟上時代腳步」的後天失調。法官寫出來的判決書,會讓多數民眾,覺得很恐龍,也就不讓人意外了。這裡得幫法官說句話,他(她)未必真的有那麼恐龍,刑罰論的關鍵問題「應該要關多久」,沒有任何一本教科書有寫!沒有任何一位教授有能力教!因為根本就沒有「基礎理論」!而且法學教育,一直以來,也從來不重視「研究方法論」。法官,不可能只因為考上法官,突然就能受到上帝的感召,立地大徹大悟,賣鬧阿啦!他(她)從來都沒學過這方面的知識。
  怎麼辦呢?治標,大力提倡「研究方法論」。既然法學聲稱自己是社會「科學」,不跟經濟學比,但起碼要跟上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的腳步,讓自己有點「科學」的樣子。治本,傾全世界刑法學者之力,轉移研究重心,耗10-20年,研發刑罰論的「基礎理論」。But!無論治標或治本,得先將法律界的象牙塔打破,把法律人拖出來,別讓法律人再繼續待在自己的舒適圈。

  「刑罰論」,是人類歷史的黑暗地帶,是一片尚待探索的無盡荒漠。我這句話,經得起任何人的檢驗。

Part 3,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收尾

  我在這一系列的法學議題,是如何設計「調性」的?
  抽象地來說,我不是在講法學的「外功」,而是在講法學的「內功」。
  若以籃球為喻,我只講「體能訓練、運球、傳球、投籃、三步上籃」,只講「基本動作」,至於像是歐洲步、夢幻步、拉桿上藍…等,則一概不提。
  回到法學,若真要將這系列文章「歸類」的話,我並不全然是在寫憲法、刑法,更大的比重,我其實是在寫「法理學」(內功)。內功部分,該講的,我認為已經都講完了、已經100%輸出,是沒有遺憾的:
  For非法律人,希望這些「故事、常識」,對你來說,是有趣的。
  For法律人,這系列的基礎觀念,雖未必有助於你更上層樓,但應有助於你走得更遠。這點自信,我還是有的。

補充(預告)

  將來,關於「法學」的寫作方向,與「國學」相同:一方面,會挑些我認為較有意思的細節來談;另一方面,我會「以法學的角度」,來分析特定議題,或許是某個判決,或許是某社會事件…等。總之,「國學&法學」,會是我文章的「主旋律」,議題方向&內容?百無禁忌、不設限。最後,老話一句:我們身處資訊氾濫的時代,我的一家之言,你無須盡信。

  PS:終於把「國學&法學」的前導觀念ABC(打底、基礎建設),都交代完了,接著「休兵(停更)7天For緩口氣」。往後?我就要「野蠻生長」了,嘿嘿。我們2022/10/19見,See you!

留言
avatar-img
一個人的天荒地老的沙龍
11會員
103內容數
公司治理、領導、管理
2022/10/11
刑罰論,是刑法世界裡的一片荒漠
Thumbnail
2022/10/11
刑罰論,是刑法世界裡的一片荒漠
Thumbnail
2022/10/11
考察歷史,之所以研究過去,是為了從過去之中解放
Thumbnail
2022/10/11
考察歷史,之所以研究過去,是為了從過去之中解放
Thumbnail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在 vocus 與你一起探索內容、發掘靈感的路上,我們又將啟動新的冒險——vocus App 正式推出! 現在起,你可以在 iOS App Store 下載全新上架的 vocus App。 無論是在通勤路上、日常空檔,或一天結束後的放鬆時刻,都能自在沈浸在內容宇宙中。
Thumbnail
在 vocus 與你一起探索內容、發掘靈感的路上,我們又將啟動新的冒險——vocus App 正式推出! 現在起,你可以在 iOS App Store 下載全新上架的 vocus App。 無論是在通勤路上、日常空檔,或一天結束後的放鬆時刻,都能自在沈浸在內容宇宙中。
Thumbnail
vocus 慶祝推出 App,舉辦 2026 全站慶。推出精選內容與數位商品折扣,訂單免費與紅包抽獎、新註冊會員專屬活動、Boba Boost 贊助抽紅包,以及全站徵文,並邀請你一起來回顧過去的一年, vocus 與創作者共同留下了哪些精彩創作。
Thumbnail
vocus 慶祝推出 App,舉辦 2026 全站慶。推出精選內容與數位商品折扣,訂單免費與紅包抽獎、新註冊會員專屬活動、Boba Boost 贊助抽紅包,以及全站徵文,並邀請你一起來回顧過去的一年, vocus 與創作者共同留下了哪些精彩創作。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Thumbnail
為什麼說:"判決是為了被告存在",個人的見解是…事實已經產生,判決並不會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判決的存在為的是"對於被告的處罰"。因此即使是相同的罪,相同的事,會因為被告的狀態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也因此"可教化,有悔悟",可以得到比較輕的判決,就是這個原因… 另外,雖然本人不認同,也存在"因為
Thumbnail
為什麼說:"判決是為了被告存在",個人的見解是…事實已經產生,判決並不會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判決的存在為的是"對於被告的處罰"。因此即使是相同的罪,相同的事,會因為被告的狀態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結果。也因此"可教化,有悔悟",可以得到比較輕的判決,就是這個原因… 另外,雖然本人不認同,也存在"因為
Thumbnail
在刑法中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犯罪行為,例如竊盜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但不會因為行為符合了刑法的內容就立即被處罰,需要經過一連串的刑事程序才會確定犯法與否。也就是說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
Thumbnail
在刑法中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犯罪行為,例如竊盜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等,但不會因為行為符合了刑法的內容就立即被處罰,需要經過一連串的刑事程序才會確定犯法與否。也就是說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
Thumbnail
結束了刑法總則的介紹,關於刑法分則所必須了解的是,在刑法分則是規定各種刑法犯罪類型的法律,在法條的編排上以法益的保護作為區分的標準。其中「法益」分為整體法益及個人法益,而再由整體法益向下分為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在個人法益的部分,則向下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信用、財產法益等。關於「法益」
Thumbnail
結束了刑法總則的介紹,關於刑法分則所必須了解的是,在刑法分則是規定各種刑法犯罪類型的法律,在法條的編排上以法益的保護作為區分的標準。其中「法益」分為整體法益及個人法益,而再由整體法益向下分為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在個人法益的部分,則向下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信用、財產法益等。關於「法益」
Thumbnail
理想的狀況是執法與司法人員都依證據說話,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
Thumbnail
理想的狀況是執法與司法人員都依證據說話,有幾分證據就說幾分話。
Thumbnail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光看到標題就覺得好像很難很難的樣子!?請放心!我們還是會盡量以白話文的方式讓大家真的能夠搞懂一連串的犯罪檢驗流程的!大家都知道在刑法分則的部分規定了一堆罪名,這麼多的罪可能是為了保護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而規定,當有人一旦侵害到前面的法益時,我們就要出動刑法去制裁犯罪的
Thumbnail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光看到標題就覺得好像很難很難的樣子!?請放心!我們還是會盡量以白話文的方式讓大家真的能夠搞懂一連串的犯罪檢驗流程的!大家都知道在刑法分則的部分規定了一堆罪名,這麼多的罪可能是為了保護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而規定,當有人一旦侵害到前面的法益時,我們就要出動刑法去制裁犯罪的
Thumbnail
在刑法中,很重視犯案「動機」,原則上都是針對「故意」行為做懲處。我們可以從刑法第12條得知,過失犯只懲罰有用法條特別規定的事項,而會被懲罰的過失行為,往往都是「無法即刻挽回的過錯」,就算有金錢賠償,還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復原,甚至永遠沒辦法彌補。這種傷害通常都與涉及人身安全有關。
Thumbnail
在刑法中,很重視犯案「動機」,原則上都是針對「故意」行為做懲處。我們可以從刑法第12條得知,過失犯只懲罰有用法條特別規定的事項,而會被懲罰的過失行為,往往都是「無法即刻挽回的過錯」,就算有金錢賠償,還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復原,甚至永遠沒辦法彌補。這種傷害通常都與涉及人身安全有關。
Thumbnail
直白的講, 對鑑定報告,檢察官提出質疑才正常吧; 難道你希望看到由法官提出來嗎? 身為專家, 如果因為這個判決被輿論抨擊,是不是應該換個角度思考呢? 這正是展現自己專業訓練的時候,不是嗎?
Thumbnail
直白的講, 對鑑定報告,檢察官提出質疑才正常吧; 難道你希望看到由法官提出來嗎? 身為專家, 如果因為這個判決被輿論抨擊,是不是應該換個角度思考呢? 這正是展現自己專業訓練的時候,不是嗎?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