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法學第15講:揮別啟蒙-刑罰論,才是刑事法學的未來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本篇,作為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最後一講」,來聊聊「刑罰論」,這個人類歷史的黑暗地帶,這一片尚待探索的無盡荒漠…
  首先,若要將「刑罰論」的相關問題解析清楚,篇幅會太長(多長?完整推論過程,至少,可以寫出一篇破百萬字的博士論文),不僅容易失焦,也不符合「基礎觀念前導」的「調性」。所以,我只會點出「刑罰論」最核心的「問題意識」。
  接著,談談法律教育的致命缺陷,而這樣的缺陷,與如今的「刑罰論」困境,有什麼關聯?
  最後,則是將一系列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文章,做個統整性的收尾。

Part 1,「刑罰論」的最核心問題

  我們還是從最基礎的「邏輯」,開始談起:
  A物60kg、B物45kg、C物30kg,就這樣。請問「A、B、C」,三者,哪個重?你會說A;你怎麼知道?跟B、C對比,就知道啦。就這樣,我們可以帶出以下幾個很有意思的思考:
  Point 1:輕&重,是種「比較」的概念,什麼意思呢?如果沒有B、C提供「參照」,單看A自己,因為無從「對比」,我們是不會知道A到底該算是輕還是重。輕、重,內建了「比較」的概念,沒有「比較」,也就沒有所謂的「輕重」。(高低、長短、胖瘦…等等,都是這種屬性)
  Point 2:當你說出A這個答案時,除了你已經「透過內建的比較」,另一個隱藏在比較之中的是「基準」的概念,拿OO來「參照」,這個OO,就是「參照」的「基準」。邏輯上,只有透過「基準」,才得以進行「比較」,也才能得知「輕、重」的結論。
  Point 3:如果,我今天跟你說A物60kg,是基於「壞掉的計重器」,那麼,這60 kg,代表什麼意思?代表錯誤的資訊,是需要修正的資訊,沒錯吧。
  Point 4:延續Point 3,如果,我們想知道A物的正確重量,我們應該怎麼做?換一個「沒壞的計重器」,或是「把壞掉的修好」,對吧?
  Point 5:無論把壞的修好,還是換新的,我如何確定計重器,是沒問題的,是可以精確秤出A物的重量?歸零,看看指針、數值會不會亂飄,有沒有回到「0」這個初始點,就知道了。
  好了,Close,請你重新Check一遍,Point 1-5,有沒有Bug?
  OK,那我們開始進入主題了,開始推論,走三步,讓你看清楚「刑罰論,最核心的問題」(致命缺陷):
  Step 1:殺人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哪個罪,是「重」罪?殺人罪。
  Step 2:你如何判斷出殺人罪是「重」罪?拿傷害罪來「對比」。
  Step 3:你如何檢驗、確認傷害罪,5年以下,這個「基準」的「正確性」?
  有看懂Step1 to Step3的問題邏輯嗎?Step1 to Step3的問題問法,應該不是故意找碴的,不過是Point 1-5的變化型而已,對吧。你可以用「Step1 to Step3的邏輯」,隨機抽取刑法裡,任意2條法條,用這套邏輯,自己玩個幾遍,你會發現:如何檢驗、確認「基準的正確性」,這個問題,真的會答不出來。
  因為你沒學過法律,所以答不出來嗎?不是!所有的法律人(包括我),都答不出來!所有的法學研究,都沒人研究過這個問題!這是人類歷史上,還沒有人回答過的問題,驚不驚喜!意不意外!
  如果,我們連寫在法條的刑度,都沒辦法確立真偽,連找出「如同『歸零』的正確基準」,都做不到。那麼,法院、法官所寫的判決書,具體要關OO年,你不覺得其實挺搞笑的嗎?連Step 3的問題都答不上來,現在市面上的國內外學者,所談的刑罰論,談得再多?你覺得,有用嗎?
  那應該怎麼辦?回到ABC,先把「刑罰論」的「基礎理論」生出來再說,連「基礎理論」都沒有?根本無解!沒得玩!Down!

Part 2,法律教育的致命缺陷,與「刑罰論」的關聯

  法律界,是個非常封閉的象牙塔。這裡,我們將目光、問題,聚焦在「研究方法」這件事情上;自然科學就別說了,人家是真的超他媽「科學」!其他社會科學呢?跟經濟學比?賣鬧阿吼!經濟學搞得出數理模型,是社會科學之母!那跟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比呢?也比不上,而且差距非常大。怎麼說?
  你如果有基本的「研究方法」觀念、懂一點ABC,無論你是要抓法官、檢察官、律師來測試,還是抓法律系學生來測試,你可以試試:有多少法律人,具備最基本的「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觀念?又有多少法律人,知道「信度與效度」是在講什麼東西?只要你願意去測試看看,問到的答案,應該會讓你很想直接當場吐血身亡。(法律人,多數,根本就未進化的山頂洞人)
  法學的「方法論」,至今,仍只有「二分法」這一套而已。But!一旦進入刑罰論,EX涉及要關「多久」的問題,這是道道地地的「量化問題」,而法學教育?根本就沒有「量化研究」的觀念!法律系的法學教育,沒在教這個!研究所呢?不至於完全沒有,但極少數,屬於「稀有動物」族群。
  最有力的佐證,你隨便找一位法律界「喊水會結凍」等級的權威學者,拿他們寫的書,別注意內容,專看他們所使用的「方法論」,應該能證明我真的沒有在鬼扯,而是陳述一個長年來的事實。這不是法律系學生、研究生、教授、司法實務工作者,任何一人的錯,而是法律界的「風氣」,就是如此。不僅台灣,國外也一樣,就跟集體中邪似的。
  所以,刑罰論,在已經「缺乏基礎理論」的先天不良中,再加上「研究方法,沒有跟上時代腳步」的後天失調。法官寫出來的判決書,會讓多數民眾,覺得很恐龍,也就不讓人意外了。這裡得幫法官說句話,他(她)未必真的有那麼恐龍,刑罰論的關鍵問題「應該要關多久」,沒有任何一本教科書有寫!沒有任何一位教授有能力教!因為根本就沒有「基礎理論」!而且法學教育,一直以來,也從來不重視「研究方法論」。法官,不可能只因為考上法官,突然就能受到上帝的感召,立地大徹大悟,賣鬧阿啦!他(她)從來都沒學過這方面的知識。
  怎麼辦呢?治標,大力提倡「研究方法論」。既然法學聲稱自己是社會「科學」,不跟經濟學比,但起碼要跟上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的腳步,讓自己有點「科學」的樣子。治本,傾全世界刑法學者之力,轉移研究重心,耗10-20年,研發刑罰論的「基礎理論」。But!無論治標或治本,得先將法律界的象牙塔打破,把法律人拖出來,別讓法律人再繼續待在自己的舒適圈。
  「刑罰論」,是人類歷史的黑暗地帶,是一片尚待探索的無盡荒漠。我這句話,經得起任何人的檢驗。

Part 3,法學「基礎觀念前導」的收尾

  我在這一系列的法學議題,是如何設計「調性」的?
  抽象地來說,我不是在講法學的「外功」,而是在講法學的「內功」。
  若以籃球為喻,我只講「體能訓練、運球、傳球、投籃、三步上籃」,只講「基本動作」,至於像是歐洲步、夢幻步、拉桿上藍…等,則一概不提。
  回到法學,若真要將這系列文章「歸類」的話,我並不全然是在寫憲法、刑法,更大的比重,我其實是在寫「法理學」(內功)。內功部分,該講的,我認為已經都講完了、已經100%輸出,是沒有遺憾的:
  For非法律人,希望這些「故事、常識」,對你來說,是有趣的。
  For法律人,這系列的基礎觀念,雖未必有助於你更上層樓,但應有助於你走得更遠。這點自信,我還是有的。

補充(預告)

  將來,關於「法學」的寫作方向,與「國學」相同:一方面,會挑些我認為較有意思的細節來談;另一方面,我會「以法學的角度」,來分析特定議題,或許是某個判決,或許是某社會事件…等。總之,「國學&法學」,會是我文章的「主旋律」,議題方向&內容?百無禁忌、不設限。最後,老話一句:我們身處資訊氾濫的時代,我的一家之言,你無須盡信。
  PS:終於把「國學&法學」的前導觀念ABC(打底、基礎建設),都交代完了,接著「休兵(停更)7天For緩口氣」。往後?我就要「野蠻生長」了,嘿嘿。我們2022/10/19見,Se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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