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有朋友詢問,他參加某直銷體系,其中參加契約寫到:「甲方(即俗稱直銷事業,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叫做多層次傳銷事業)保留對契約做出任何修改的權利,甲方修改契約後公告(或通知)___日,修改條款即生效。」他問我,這樣直銷事業單方就可增修契約條款的約定有效嗎?直銷事業真的可以自己隨便改契約嗎,例如獎金制度?
一、依照一般所學習的契約法來說
我當初直覺認為,依照契約法,契約是雙方你情我願才可以成立,契約是雙方自由意識所形成的內容。那麼,參加契約也是,不能一方(直銷事業)說改就改,必須直銷事業和直銷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叫做傳銷商)同意才可以改。
二、請注意公平交易委員會怎麼說
在臺灣,有個管直銷的法律,叫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
那公平交易委員會怎麼看上述問題呢?
公平會是這麼說的:「當然一定會有傳銷商質疑這樣的作法有可議之處,但在這裡我們不就修正後的內容是否公平進行評論,而是參照銀行與貸款戶或或與信用卡持卡人之間的契約條款修正情形來看,銀行也是事先保留了修正契約條款的權利,但無論如何,銀行單方面修正契約條款之後,都會以『書面』、『個別』的通知原契約的簽訂人,也因為這樣的程序,才能讓我們認為銀行修訂契約的效力及於貸款戶或信用卡持有人。同樣的情形,傳銷公司修訂參加契約中的相關條款時,如果只公布在公司網站或公告欄,而沒有以「書面」、「個別」方式通知傳銷商的話,是無法被認同有發生契約拘束效力的可能。當然,傳銷商收到傳銷公司的書面通知時,仍有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契約的權利,如果對於修正後的契約條款有所爭執,不排除傳銷商是可以到法院主張權益,而由法院就契約條款的效力進行實質審理。」
簡單說,公平會認為直銷事業只要參加契約裡有所謂的單方修改契約條款,加上書面、個別通知直銷商,是可以單方修改契約並有效。
三、法院會怎麼看這問題?
不過,進入到法院,法院的想法可能會和公平會不一樣。
首先,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樣單方修改契約條款的約定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其情形顯失公平,直銷事業單方修改契約權利的約定無效。其次,法院也有可能認為這樣忽視契約是當事人雙方自由意識所形成的內容,剝奪一方對於契約內容表達意見的機會,使擬契約的那一方可以藉此任意修改契約內容圖獲單方利益,這樣有為平等互惠原則。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傳銷公司可以任意修改獎金制度嗎?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130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