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27話|假釋制度(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第801號解釋)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前言

在服刑中的受刑人最期待的就是假釋出獄了,因為這代表著受刑人不需要將刑期完全服完就可以出監。在一般民眾對於假釋的想法,可能覺得既然犯罪,就應該把服刑完畢,如果放出來了,再犯罪怎麼辦,誰要負責。而問題點在於,犯罪過的人再犯率高嗎?對於受刑人的假釋的評估標準是什麼?很容易假釋出來嗎?可以保證假釋出來不會再犯嗎?如果假釋出來之後再犯,該怎麼處理?假釋期間如何計算?

壹、假釋的意義

一、定義

所謂「假釋」就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的制度。

二、目的

為了讓受刑人可以早日回歸社會,提早獲得重生的機會,所以當受刑人的刑期雖然未服滿,但若是已經達到特別預防效果,例外的使受刑人提前出監。雖然現行的假釋制度並不完美,例如評估的寬鬆造成高再犯率及回籠率,還有未採取法官保留原則(註),而是由法務部來決定等。但希望可以隨著立法的努力與獄政的改良可以讓制度越來越完善。

註:所謂「法官保留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強制處分如搜索、羈押,需由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

三、假釋的審查

(一)假釋審查會的設置與組織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假釋審查資料

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中,關於假釋審查資料必須具備六大項,分別是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其他有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3279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5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法律新幹線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通常在判決後,與被告關係最密切的,除了刑之宣告(也就是會被判多久?能不能易科罰金?若不能易科罰金,可否以其他易刑處分?等)外,就是「會不會被判緩刑?」了。由於在緩刑宣告後,不需要入監服刑、不需要繳罰金,可以照舊正常的生活,只要注意在緩刑期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並受超過6月的有期徒刑宣告),基本上
大多犯罪者在被法院以判決做出刑的宣吿後,最關注的問題就是「能不能不要進去坐牢?」,在原本被宣告有期徒刑的案件能不能以繳罰金的方式來處理,又或者被宣告罰金刑的被告,由於身上沒有錢,能不能改以服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服刑等。而易刑處分也就是改變執行的方式,例如從有期徒刑或拘役改為罰金的易科罰金等,而在易
在法院認定其犯罪構成後,除了依刑法分則中各罪所規定的刑罰範圍內定其刑度外,更要注意被告是否有刑罰加重或減免的情況。而刑罰的加重,在刑法規定中通常會有「加重其刑」字樣,在刑罰的減輕則在刑法規定通常會有「減輕其刑」、「免除其刑」等字樣。又刑罰的加重與減輕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中皆有規定,差別在於刑法
在本次刑法總則的介紹,要談到的是「犯罪」主要招致的法律效果—「刑罰」。而刑罰在分類上,可分為生命刑(生命被剝奪,如死刑)、自由刑(人身自由被限制,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即罰金刑(財產被剝奪,如罰金)。而當法院作出被告的有罪判決時,在判決中的「主文欄」就會將「所犯的罪名」及「所處的刑罰」寫
延續上一回我們介紹的「犯罪行為階段與預備犯」,在「結果犯」的犯罪類型中,刑法的處罰以發生犯罪結果為其要點,若是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則會產生「未遂犯」的問題。而關於「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會處罰(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例如在法條中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字樣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預
在前面我們介紹過的犯罪檢驗流程中,在成立犯罪上必須經過客觀、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違反且有責的情形下,始成立犯罪。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是在檢驗「行為」、「結果」與其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符合刑法分則中各罪的法條描述。而在「結果」有無發生,對於結果犯(相對觀念為「行為犯」,即一行為就犯罪,不需有一定
通常在判決後,與被告關係最密切的,除了刑之宣告(也就是會被判多久?能不能易科罰金?若不能易科罰金,可否以其他易刑處分?等)外,就是「會不會被判緩刑?」了。由於在緩刑宣告後,不需要入監服刑、不需要繳罰金,可以照舊正常的生活,只要注意在緩刑期間內不要再故意犯罪(並受超過6月的有期徒刑宣告),基本上
大多犯罪者在被法院以判決做出刑的宣吿後,最關注的問題就是「能不能不要進去坐牢?」,在原本被宣告有期徒刑的案件能不能以繳罰金的方式來處理,又或者被宣告罰金刑的被告,由於身上沒有錢,能不能改以服社會勞動的方式來服刑等。而易刑處分也就是改變執行的方式,例如從有期徒刑或拘役改為罰金的易科罰金等,而在易
在法院認定其犯罪構成後,除了依刑法分則中各罪所規定的刑罰範圍內定其刑度外,更要注意被告是否有刑罰加重或減免的情況。而刑罰的加重,在刑法規定中通常會有「加重其刑」字樣,在刑罰的減輕則在刑法規定通常會有「減輕其刑」、「免除其刑」等字樣。又刑罰的加重與減輕在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中皆有規定,差別在於刑法
在本次刑法總則的介紹,要談到的是「犯罪」主要招致的法律效果—「刑罰」。而刑罰在分類上,可分為生命刑(生命被剝奪,如死刑)、自由刑(人身自由被限制,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即罰金刑(財產被剝奪,如罰金)。而當法院作出被告的有罪判決時,在判決中的「主文欄」就會將「所犯的罪名」及「所處的刑罰」寫
延續上一回我們介紹的「犯罪行為階段與預備犯」,在「結果犯」的犯罪類型中,刑法的處罰以發生犯罪結果為其要點,若是犯罪結果沒有發生,則會產生「未遂犯」的問題。而關於「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會處罰(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例如在法條中有「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字樣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預
在前面我們介紹過的犯罪檢驗流程中,在成立犯罪上必須經過客觀、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違反且有責的情形下,始成立犯罪。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是在檢驗「行為」、「結果」與其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符合刑法分則中各罪的法條描述。而在「結果」有無發生,對於結果犯(相對觀念為「行為犯」,即一行為就犯罪,不需有一定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在現代社會,債權人面臨的一大挑戰是如何確保債務人不會透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假扣押和假執行成為了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本文將說明假扣押與假執行的意義、操作流程及其在防止脫產中的重要性。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不經過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的程序,原則上不開庭。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經過『拋』『拍』『過界』後,犯人如果是刑期不超過三年,亦無特別事故的話,很大機會會在一所監獄我至刑滿出獄(俗稱出冊),不需再受『過界』之苦。『過界』是不容易的,因懲教署為保安理由,犯人過界是不會預先知會,若你在一所監獄已習慣起來,與各『師兄』(犯人與犯人之間的統稱)已熟絡後,如果突然又要去到另一所新
Thumbnail
這篇文章討論了有關刑事判決書、緩刑及犯罪記錄的資訊。作者提到在法律上做出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經常被問及潛在罪犯的過去。內容還包括了緩刑期間內對良民證的影響,以及進入法院的案件如何影響你日後的生活。文章也談到了委託律師協助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重要性。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法律究竟能不能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使其成為「終身」監禁,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關於死刑犯有沒有必要廢死? 到底台灣要怎麼對待犯下重罪之人? 台灣目前關押在看守有37名死囚聲請釋憲,主張死刑侵害生存權、人性尊嚴、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要求宣告違憲,歷經多年、多屆大法官討論,今年大法官拍板決定受理,1月25日宣布將於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 死刑有無違憲? 因為今天新聞報導立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在現代社會,債權人面臨的一大挑戰是如何確保債務人不會透過轉移財產來逃避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假扣押和假執行成為了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本文將說明假扣押與假執行的意義、操作流程及其在防止脫產中的重要性。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是指不經過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而適用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的程序,原則上不開庭。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經過『拋』『拍』『過界』後,犯人如果是刑期不超過三年,亦無特別事故的話,很大機會會在一所監獄我至刑滿出獄(俗稱出冊),不需再受『過界』之苦。『過界』是不容易的,因懲教署為保安理由,犯人過界是不會預先知會,若你在一所監獄已習慣起來,與各『師兄』(犯人與犯人之間的統稱)已熟絡後,如果突然又要去到另一所新
Thumbnail
這篇文章討論了有關刑事判決書、緩刑及犯罪記錄的資訊。作者提到在法律上做出不當行為可能會導致經常被問及潛在罪犯的過去。內容還包括了緩刑期間內對良民證的影響,以及進入法院的案件如何影響你日後的生活。文章也談到了委託律師協助以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重要性。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法律究竟能不能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使其成為「終身」監禁,這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關於死刑犯有沒有必要廢死? 到底台灣要怎麼對待犯下重罪之人? 台灣目前關押在看守有37名死囚聲請釋憲,主張死刑侵害生存權、人性尊嚴、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要求宣告違憲,歷經多年、多屆大法官討論,今年大法官拍板決定受理,1月25日宣布將於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 死刑有無違憲? 因為今天新聞報導立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