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制度──徵件內容與運作實例 1-2

2023/02/07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二、裝裱規範
官方在籌辦徵件時,即顧慮到展出之視覺性,如章程第16條:「參選作品中,東洋畫必須固定裝框,並加上適當的裝幀。西洋畫則限定為有邊飾之裝潢。」也在第1回(1927)徵件時宣導:「為使參觀者在欣賞時有整體感,才規定展出作品的統一裝幀樣式……從畫家看來,掛畫若沒掛置於壁龕,作品亦會相形見絀而無法突顯出作品特色,另外也會使現場看起來不像正式展覽會場」。[1]並嚴格規定「搬入作品不符裝裱規定者將拒絕收件」。[2]同時也配合商店協助,如台北的「小塚第一支店」[3]及「神島裱具店」[4]提供正確的裱框、參展手續及價格明細等服務。
雖然有強力宣導,但首回「台展」不符裝框規定者有三十多件(轉引顏娟英,2001:229);[5]特別是傳統水墨畫,以往裱褙樣式多使用卷軸,方便攜帶與收藏,但張掛固定不易,又官方為預防受損,規定以裱框送件,再就裝裱的美觀上,水墨畫適合卷軸,日本畫則適於裱框,參與者也顧慮到會影響審查評分的觀感,而有所排拒。
三、包裝運送
參照章程第9條:「作品之包裝搬進及搬出所需一切費用,應由參展者負擔。」第40條:「參展作品應於經本會通知之期間內,由參展人憑參展作品收據取回。」及第41條:「參展人如於前條文之期間內,未取回其參展作品時,應由本會予以適當處置。」據條文,參展者必須負責作品包裝及來回運送,時程上有:(一)交件送達;(二)落選退件領回,須等待主辦單位通知;[6](三)展覽結束領回,通常為卸展隔日2天內領取作品。[7]
檢視歷回台、府展之東、西洋畫參選及退件達數百件,需設有相當足夠空間,作為包裝拆卸(圖4)、放置作品及包裝材料等場所;回顧當時交通運輸工具汽車並不便利(蔡龍保,2007:10-26),[8]多以人力車及牛馬車等為主,作品包裝相當簡陋,外部僅以木板固定(圖5)。對於居住偏遠地區者認為參與不便,有增加額外作品風險與費用支出之考量,以致1930年南部社團春萌畫會及居南部廖繼春(審查員)於台展懇談會中,分別提議補助參展者運費。[9]
但此運送保管問題,在今日徵件美術展覽會多明定由參展者自行處理,主要在於收、退件的責任劃分,及徵件數量無法預估等,又運送過程所承擔的風險性最高,部份參展者逾期未領取等,通常讓主辦單位無法一一顧及。
圖4 第4回(1930)「台展」作品荷造解体場(作品包裝拆卸場)情形(上圖);西洋畫收件(下圖) (圖片來源:《台灣日日新報》1930年10月16日夕刊第1版)
圖5 第9回(1935)「台展」作品運送 (圖片來源:《台灣日日新報》1935年10月19日夕刊第2版)
四、保險防範
參展者提供作品競選,必定是盡心之作,同時也會擔心作品的安全性,在此之間藝術品的保險議題首次浮上抬面;就「台展」競賽程序,作者送交作品至第三者,進行評選,未入選者退件,布展、公開展示或巡迴展出,再退件等,這段期間可能長達1個月,且有來自不同社會背景、年齡層之觀眾群,期間藝術品潛伏風險,便引起話題。(圖6-9)
誠如第6回(1932)「台展」之際,多位藝術家提出藝術品保險的要求,官方則參閱「帝展」章程第5條規定提出聲明:「台灣美術展覽會之作品的保管規章,舊規定為『對於天災或其他無法避免的損壞,全不負此責任』;同時,展覽會承擔因職員的過失而遺失或造成損壞的責任。而這次新訂定的台展保管規程『本會會仔細保管作品,但對作品遺失或損害一概不負其責任』。」[10]
後續又針對保險議題表示:「如果為台展職員的疏失負責賠償。歸根究柢最好的辦法就是採取能讓雙方滿意的保障方法。不過就算訂定簡單的保險方法,台展當局對此也不會給予補助。顧慮意外之災的展出者親自投保而保障損失,這樣做的話怎麼樣呢?即使設置這機關,展出者卻不投保,對於危險有心理準備的話也無妨,怕危險就不要展出作品,這樣說來或許有些無情。」[11]
從上述認定天然災害是無法避免的,但人為管理疏失是備受爭議,又官方對於藝術品的賠償金,無一定的標準,難用金錢來衡量損失,所提出保險方案,面臨作品數量龐大,確實無法給予相當的補助,只能由展出者自行投保,也凸顯出早期展覽會運作上,責任風險之歸屬,多由展出者自行負擔。綜觀台、府展的舉辦過程中,似乎無出現藝術品的損害事件,因此本議題也不再有著墨。
再者台灣官辦美展對藝術品保險的全面重視,應於50年後的第38屆(1984)全省美展,巡迴展至高雄縣立文化中心結束後,至高雄碼頭裝運往澎湖縣立文化中心時,在馬公輪上發生爆炸事故,24箱作品全數被燒毀。藝術品保險的議題再度浮上抬面,同年「藝術品展覽運送綜合險」奉財政部函准開辦,之後全省美展參展作品一律規定投保。
圖6 第1回(1927)「台展」於樺山小學講堂收件概況,右第2幅作品為蒲田丈夫《サンドミンゴの丘(聖多明哥山丘)》 (圖片來源:《台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11日夕刊第2版)
圖7 第2回(1928)「台展」於樺山小學講堂收件概況 (圖片來源:《台灣日日新報》1928年10月14日夕刊第1版)
圖8 第7回(1933)「台展」收件概況 (圖片來源:《台灣日日新報》1933年10月21日夕刊第2版)
圖9 第8回(1934)「台展」於教育會館收件概況,右第2幅作品為佐伯久《自畫像》,獲特選、台展賞 (圖片來源:《台灣日日新報》1934年10月19日夕刊第2版)
五、小結
綜合上述,歷回官展參選者相當多,為求參與公平性及內容品質,擬有徵件規範,然歷回違規者時有所見,官方在處置態度上,多有包容對應再者徵件作品來自各方,從裝裱、包裝、來回運送及保險等問題,所承擔之不確定風險相當高,為釐清雙方之間(收件者與交件者)責任歸屬,皆以收件日為基準劃分,後續之陳列布置、公開參觀由官方負責,此與現今美展徵件制度大致相同。

參考書目
蔡龍保,2007。〈日治時期台灣近代鋪設道路的演進及其發展〉,《第2屆白沙歷史地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0-26。彰化: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
顏娟英,2001。《風景心境──台灣近代美術文獻導讀》,頁:80;118;230。台北:雄獅圖書。
資料來源
[1]《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7月14日夕刊第2版。〈臺展/制作期/近づく〉。
[2]《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11日夕刊第2版。〈臺展出品/搬入開始〉。
[3]「臺北京町街(路)上的材料店小塚第一支店表示願意受理東洋畫框等製作、西洋畫框等,另外有關展覽會展出作品一切手續也願意受理」。《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7月16日夕刊第2版。〈臺灣美展の枠張り其他の手續を小塚/支店で取扱ふ〉。
[4]「臺北市本町1丁目神島裱具店,宣傳裱框價格:尺3物遠州緞子3圓、尺5同3圓50錢、尺8同4圓50錢、2尺同5圓50錢。《臺灣日日新報》1928年8月19日夕刊第2版。〈臺展出品東洋畫/の枠張搬入取扱〉。
[5]《臺灣時報》1927年11月,木下靜涯〈東洋畫審查雜感〉,頁23。
[6]如首回臺展入選發表的隔日,即有許多落選者要領回作品,致使展覽會事務所表示:「尚未獲得通知,前來領取此事感到困擾。」《臺灣日日新報》1927年10月23日第5版。〈臺展不合格作品〉。
[7]第4回臺展於11月3日結束隔日卸展,5.6兩日午前9時至午後4時退件。《臺灣日日新報》1930年11月4日第4版。〈臺展出品畫/交還作家〉。
[8]1920年臺灣全島的汽車數量不過52輛,迨至1926年總督府土木局推動道路改良事業後,促使各州汽車明顯快速增加,1931年底已達2,625輛。
[9]《臺灣日日新報》1932年10月24日第2版。〈入選者懇談會/交換坦率的意見/結城審查員的鼓勵〉。及1930年7月14日第4版〈臺南春萌會/準備臺展/附錄會員希望〉。該會發起人之一林玉山為協助當地者參與臺展,居所成為包裝、托運展品之集中地(陳瓊花,2004:80)。《臺灣日日新報》1932年10月24日第2版。〈入選者懇談會/交換坦率的意見/結城審查員的鼓勵〉。
[10]《臺灣日日新報》1932年10月11日第7版。〈臺展の出品/保管は萬全を期す/不安なら出さぬがよい/臺展當局は語る〉。
[11]《臺灣日日新報》1932年10月16日第2版。〈臺展作品と災害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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