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示:在台灣台北師大附中對面的健保局總部大樓,後來改叫健保署。圖片來源為張居隱,歡迎申請授權使用
為鼓勵民營企業及團體雇用身心障礙朋友,保障身心障礙朋友的就業、經濟、社會參與權以達到平等,台灣官方除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民間企業及團體僱用員工人數夠多,就得依法定比例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也在勞保及全民健保的勞工個人負擔保費,依障礙輕重程度提供不同等級補助優惠。
但民間企業及團體不一定會要求面試者、新任員工提供身心障礙證明,老闆及人資部門要如何確認,員工有沒有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以免不小心多代扣勞工個人負擔保費,造成後續行政工作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