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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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問:曾遇到員工反應,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所以約定試用期就是違法無效的。 ​​這位雇主感到很納悶。畢竟實務上多數公司都有在運用試用期這個制度。難道這真的是「集體違法」嗎? ​這真的是個「美麗的誤會」。在勞基法的運作上,法條沒寫的東西,並不必然代表違法。 ​先說結論: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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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兒是有一點心緒,波瀾怎能不興?去年今年同個座位的人在同個月份去職,我不想多說什麼其間的恩怨情仇,只是想說職場裡永遠不要以為誰穩,不要以為誰有後台,緣份盡了的時候就是盡了的時候。 如果早一點知道,也許還能請對方吃個飯,我是這樣的心情。 畢竟也那麼多年了,無論對對方有過多少意見,將近這一年裡,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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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老爺-avatar-img
2026/04/24
Morii-avatar-img
發文者
2026/04/24
在勞資關係中,業界有個專業術語叫「洗白兼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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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流浪-avatar-img
2026/02/23
Mio人資長-avatar-img
發文者
2026/02/23
理解制度的斷點很重要,但在制度尚未完全銜接之前,知道如何自保更重要。 這份清單依照實際制度流程整理出失業第一天到第 30 天的時間軸行動建議,涵蓋失業給付、健保身分與急難救助等關鍵節點,協助當事人在真空期內降低風險。
在失業議題中,制度常被視為一張安全網。 但這張網的張開方式,其實有明顯傾向——它較擅長承接「持續困境」,卻未必能及時處理「急性風險」。 當一個人迅速再就業,制度往往視為問題已解決,卻忽略了財務恢復期的壓力。本文從政策設計邏輯出發,拆解這個被忽略的悖論。
當一個人非自願離職,他會同時面對收入中斷、健保費持續產生,以及現金流緊縮的壓力。 理論上,失業給付、健保減免與急難救助應該形成安全網,但實務上,這三套制度各自運作、彼此斷裂。 本文整理三者之間的法規邏輯差異,說明為何它們難以真正銜接。
當一個人非自願離職,多數直覺會認為:「我已經失業了,制度應該開始運作。」 但實務上,制度對「失業」的認定,並不是從離職那一天開始。 在前 30 天內,許多保護機制尚未成立,這段真空期,往往也是最混亂、最容易出現制度落差的時間。
多數人以為,當一個人被「非自願資遣」,社會安全網就會自動展開。 但實務上,最脆弱的那段時間,制度往往尚未啟動。 這不是因為誰沒有資格,而是法規本身存在時間落差。 本文從制度設計出發,整理失業後第一個月常被忽略的真空期。
風翔-avatar-img
發文者
2026/02/11
本文記錄作者在非自願離職後,於就業服務站尋求失業補助的經歷。透過與一位陌生大哥的簡短互動,以及重新跑流程的體會,作者反思了中高齡求職的困境、自身反應變慢的現實,以及如何在挫敗中尋找幽默感與自我調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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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May-avatar-img
2025/11/24
ESME的故事人生-avatar-img
發文者
2025/11/24
人生被按下 Reset 鍵,請把這段停機時間,視為老天爺給你的「職涯健檢假」。 感性氛圍與思考空間: 允許自己難過,但不能無限期。 公司的決定,定義不了你的價值。 重新設定你的目標,這一次,為自己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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