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庭111年度清上字第9號懲戒判決(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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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教師因為違反《政府採購法》被懲戒了!!
一、事實背景資訊
1⃣️、三個主要人物
教師兼總務主任、
外聘滑冰教練,
以及運佳旅行社副總與職員
2⃣️、滑冰國家代表隊
該校18位小朋友成為「滑冰亞錦賽」的國家隊代表成員。
3⃣️、食宿交通機票保險怎麼處理?
(1)、機票、保險:溜冰協會(民間團體)委請佳運旅行社處理。
(2)、食宿交通:則由韓國主辦單位協助處理
4⃣️、申請補助
於同年6月25日,向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局)申請補助上開出國經費,經該局於同年7月9日函准補助19萬5,000元。
二、違失行為:
目標:為確保取得體育局補助金,以及必須由運佳旅行社得標。
1⃣️、違反《政府採購法》招標文件應予保密之規定
該校總務主任按《政府採購法》進行勞務採購。
唯總務主任屬於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又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總務主任為使運佳旅行社得標,竟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辦公室內,親自致電運佳旅行社之副總經理告知上開標案之出國日期及出國人數等,並於翌(15)日寄出含有滑冰亞錦賽採購案規格、需求書等資訊之電子郵件予副總經歷,使其於該標案公告前,即優先取得招標文件之重要資訊。
2⃣️、旅行社配合該採購案
該旅行社明知僅提供訂購機票及保險之服務,不提供其他的項目,為配合上訴人作業之方便並得以領取上開補助款,竟基於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製作內容不實之服務建議書,投標文件而為行使,足生損害於大安國小審查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3⃣️、開標會議,使不正結果發生
總務主任、外聘教練,以及旅行社副總經理均明知旅行社不會全部履約。
又總務主任是採購承辦人,外聘教練是評審委員,旅行社副總經理亦出席開標與評審會議(當天只有運佳旅行社出席,遂改成限制性招標)。
三人竟共同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刻意對其他評審委員為隱匿運佳旅行社就該部分無意依照前揭採購案內容履約之事實,致最後評審委員因而陷於錯誤而完成議價程序,使該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4⃣️、驗收程序不正確
旅行社職員佯稱運佳旅行社已依標案內容履約,復經陪同選手出國比賽之黃香萍在場附和,總務主任則以噤聲之方式配合,致不知情之主驗人員未發現異狀,在驗收查核表之各查核事項欄位內,均勾選「檢查結果符合評選需求」並予核章,續由總務主任在該內容不實之驗收查核表上核章,表示認同前揭與實情不符之驗收結果,足生損害於大安國小驗收審查之正確性。
三、懲戒理由
1⃣️、針對第1、3、4點之行為:
違失明確
2⃣️、刑事責任:
經檢察官偵查後,亦認教師兼總務主任係因不諳補助款核銷程序,錯為本件標案之安排,一時失慮致為本件違失行為,以及於偵查中坦承本件違失行為,行為後之態度尚稱良好,最後為「緩起訴」
3⃣️、行政責任:
(1)、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均不得洩漏,暨同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以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
(2)、影響:
其違失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經審酌上訴人經辦前述採購案業務,而為上述多次違失行為,所為破壞公務員應依法誠信公正執行公務,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守則,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信譽及民眾觀感。
參考要件:該校考績會決議,考量因校內仍有多項工程進行中待處理,且該校並無針對國外參賽申請補助經費之先例,致相關行政單位並無前例可資依循,教師不諳體育局經費核銷程序,實際上並未圖利自己或旅行社,且教師嗣已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四、懲戒結果:⭕️降壹級改敘
五、個人想法------
教師們的初衷,都是希望能夠幫學生實現自我,因此會努力地想盡辦法協助學生。但,學校也是行政機關的一環,依法行政為最重要也是最低的遵守原則。
《政府採購法》博大精深,而工程會也有開辦多場次的採購人員證照班,也有專線可以詢問。如此以身試法,確實不妥。
題外話:
在校園中,除小額採購外,校園要招標時,通常會先找廠商進行估價(畢竟教師不是專業),估價完畢後,再進行校內招標文件的撰寫。
文件當然要保密,但很多時候,很有趣的,幫學校估價的廠商,最後也是得標廠商??或許合於招標程序,但總覺得哪邊不妥?
這就留待有機會再來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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