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自主權與無效醫療--美國德州醫療無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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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道德倫理 Clinical Ethics

想像身為一個末期病患的家屬,某天突然收到醫院通知:在10天後就要停止患者的維生醫療設備,要你們在10天內找到其他願意收留的醫療院所繼續治療,不然就會停止所有治療,你可以接受嗎?


在美國德州醫療無效法案(Texas Medical Futility Law (TMFL))的規範下,醫院是可以做出這樣的決定,不僅僅是在面對病患家屬無法達成共識的狀況,甚至在患者之前有立過醫療決定(像是對於末期要要繼續治療的意見)的前提下,醫院都可以就他們的專業來判斷是不是屬於無效醫療,一但判定是,醫院有權做出決定告知說10天後如果不轉院或者找其他機構,醫院會終止相關維生醫療,依法醫院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這個決定做成前依法是48小時前要先通知病患以及家屬,醫院會告知為什麼有這樣的判斷,家屬也可以提出資料反駁,但反對這個制度的人認為這嚴重影響到病患自主權,而且賦予醫師以及醫院過高的權限(某程度被認為可以決定病患生死,而且不用遵循患者先前就末期治療做過的相關醫療決定),48小時前的通知病患家屬也往往來不及準備。

如果病患跟家屬對於10天認為太短、有意見,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通常這類型訴訟會請法院先核發臨時禁令,暫停醫院執行這項醫療決定,也就是說不能要求病患離院外,也不能任意拔除現在的醫療維生設備,然後要說服法院有成功找到其他願意收留患者的醫院或機構的可能(提出證據要求要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才以此請求法院延長原本可能僅有10天的住院期間,不過就算法院延長,也還是要在這段期間內繼續去尋找轉院地點或其他機構。

身為病患家屬,想像某天突然收到醫院通知後兩天醫院可能就告訴你要找其他地方轉院,在沒有醫療專業背景的狀況下,很多家屬之間可能還來不及討論,就會面臨被突襲的混亂。

對於病患自主權討論有比較多了解的我滿訝異有這樣的法規,畢竟以前比較常讀到的案例是病患家屬為了要讓患者終止維生醫療而提起訴訟,到後來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一步步建構病患選擇的架構,退去醫療父權主義的影響。

剛好看到的幾篇討論文章主要都是反對方,大多批判這個賦予醫院太高權力、嚴重侵害病患自主權,但支持方則會認為醫師可以秉持專業在家屬無法做正確決定時,根據他們專業知識來判斷讓病人善終,也避免無效醫療。

回歸到台灣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雖然有提到要想辦法處理無效醫療的問題,不過幾乎沒有看到行政機關針對這條制定出什麼強硬的規定要執行,醫院還是較為尊重病患跟家屬的意願跟決定,當然臨終前的無效醫療究竟有沒有必要,還有什麼時間點該喊停,該由誰來喊,這還是一個困難而嚴肅的問題。


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保險醫療資源之情形,保險人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之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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