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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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業於111.5.30三讀通過,惟仍待正式公布施行後生效,屆時醫療院所始須遵照辦理。

重點事項

  • 本法尚未實行及相關子法都還沒公佈,如何辦理仍待觀察,應先說明。
  • 單純就有關醫療費用收取、醫療服務態度或雙方認知差距等未有造成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事件非屬本法處理範圍,應循醫療法第99條第1項第3款(即醫事審議委員會)及其他民事法律途徑處理。
  • 醫療事故即時關懷
  1. 衛福部未來會委託財團法人辦理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及醫療鑑定)。
  2. 發生醫療事故時,超過99床之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例如醫師公會)為之。上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另訂子法公告。
  3. 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應製作紀錄,並保存3年以上。
  4. 醫事機構須依申請提供病歷
  • 醫療爭議調解先行
  1. 仍得至司法機關為民事或刑事提告,但強制先由地方政府(衛生局)成立之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如先申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就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提起告訴者,視為自申請調解時,已經提出告訴(也就是只要在事發後6個月內申請調解者,縱然未在該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也可於調解不成立後再刑事提告)。
  2. 調解成立視為民事判決確定或撤回刑事告訴(不得再提告)。
  3. 調解期間原則3個月,最多9個月;如調解不成立即回到司法程序處理。
  4. 醫事機構應指派有代表權之人出席。
  5. 醫事機構配合調解需求提出病歷等相關資料。
  6. 調解會得向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申請醫療爭議分析(即鑑定)。
  7. 調解程序不收取費用。
  • 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
  1. 醫院應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加強內部人員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並就醫療事故風險進行分析、預防及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
  2. 醫療事故發生屬系統性錯誤問題,中央主管機關應委由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3. 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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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政恩律師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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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們!!重視你們的勞動權利,不開口,就沒有人聽;不爭執,誰要理你!! 但是,動之以情,也要言之有理,讓我們一起學習當代血汗勞工應有的權利吧!!!!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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