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常在醫師Line群組出現,也常在醫師聚會拿出來討論。如果政府單位發公文來要病人個資,到底可不可以給?會不會違反個資法?這題目有相當多討論,也可能會有各種公文。如果有人有其他公文、資訊,請提供給我,我會補充在這文章裡。
先說答案:政府正式發文來要病人個資,只要有法源,我們是可以提供的。只是站在醫療院所的立場,還是希望政府單位發文時,能把法源都說清楚,這是對醫療院所的尊重。
最關鍵的一段話是:
併檢附法務部102年10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11120號函釋示略為:「執行機關於辦理行政執行案件之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地址,應符合個資法第15條第l款之規定。對於受調查之醫療機構(包括公立及私立醫療機構)而言,提供上開個人資料予執行機關,亦可認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l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之情形」。
這個第15條第I項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但我們醫療院所怎麼判斷政府機關是在「執行法定職務」?有個標準叫做「比例原則」。這說下去可以講一大段,在文章的附圖裡有些說明,在此先不細說。大致上是,比如稅捐機關發公文來要病人聯絡資料,這是符合比例原則的。但如果稅捐機關來要病人病歷影本,這感覺就怪怪的,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在此也不能說,政府機關發公文來要個資,絕對都沒有違法。不過在我們遇到的大多數狀況,是可以放心交出病人資料。最近醫師公會全聯會發文給各醫師公會,就說明稅捐機關跟醫療院所直接索取病人聯絡資料,並沒有違反個資法,醫療院所可以直接回文。
另一種狀況是:其他政府單位經過衛生局來跟醫療院所調資料。一般來說,有經過衛生局這一關,在法源上應該是更沒問題。
以下張貼一些公文,也歡迎各方高手提供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