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評論要回到會計的專業了,
目前論文進度到了研究設計,要確認我的推論母群,而發現這個新聞,
其中有一段話,「根據縣府社會處的了解,該中心資產大於負債,財務並不算不好」,
秉會計的專業,完全是個錯誤觀念,
再者是因為財團法人法所延伸出由主管機關訂立的行政規則,讓我個人如此的有怨念,
一個財務經營個體本來就會資產大於負債,不能用來評估財務是否算不好或算好,
資產=負債與資本(業主權益或淨值)
用數字來理解,3=2+1,所以3>2,由此可知財務健全
用人體來說,人體=骨髂+非骨髂(肌肉、內臟、血液等),人體>骨髂,所以這個人並不算不好,???????????!!!!!!!!!!!!!!!!
就普遍的知識來說,負債是借來的錢,資產是用借來的錢去買的動產或不勳產(這個前提下是沒有人會去借錢來放在銀行當存款吧!!),那麼債務人是否可以接受用動產或不動產抵債,當董事會決議解散時,債務人才是最害怕的,而當債務人又是董事會關係人借貸時,會決議解散,那真的是決心要分手離婚了(泣)。
再來是想要評論財團法人法,這個法律很好,但是訂的規則大多是由主管機關訂定,有種社工組領導財務組的概念,當然我相信各主管機關是有經過研議才會這樣的規範產生,只是能否契合社福身障機構,有很大的進步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