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發生了社福界最不堪聞問的
回捐事件,但這次不同的是,機構要求工作人員自己把拿到的薪水,分一部份給其他同事,並非像之前的案例是交給機構。
輿論自然是一陣撻伐,而政府單位原本說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處罰機構,經過輿論批評之後也大轉彎,
立刻聲明「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裁罰,請社福機構勿再以身試法。」
網路譴責聲浪顯示大家都相當憤慨,但也有人提出疑問:到底要依據哪一條法律處罰機構?
按勞動部的聲明:「
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但這沒有處理到2020年
「法律白話文運動」粉專提出的:「
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回捐』會犯什麼法,僅在《勞基法》中有關於薪水少拿、晚拿等的規定,例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薪水如果是 3 萬,就該拿到 3 萬,如果是 25 萬,就該拿到 25 萬(不包含各種自提等等的情形),不能用各種奇怪的名義扣薪水,或是沒經過你同意就把薪水拿出來捐款等。」
根據
王婉諭立法委員粉專跟媒體報導:「XX協會服務時是掛主管職,卻被僱主要求每月必須拿 2,000 元現金給另一位同事,就連年終獎金,也必須領出 3,000 元現金給同事.....高雄『※※※※協會』也有主管要求社工每月必須拿 500 元現金給另一名社工。」這當然不合理,但報導中沒有提到,當事人原先和機構約定的薪資是多少,實際入帳是多少,有沒有短少或延遲的情形。
如果舉證不出短少、延遲付薪,或提出雇主如何「強迫」員工的事實,就要按勞基法裁罰,社福團體不服可以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若被行政法院判勞動部敗訴怎麼辦?社工只得到了空頭承諾,屆時部長早已換人,社會也淡忘了。
按照現在的法律制度,對違規機構處罰,只有衛福部或地方社會局,按社會福利補助相關法規,以「核銷不實」、「未經同意勻支或挪用補助經費」等理由,追繳受補助單位的經費,並且處以若干年內不得再補助的懲罰(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粉專發文,其中一間被指違規機構,已遭衛福部給予「停止兩年補助資格」處份)。
過去曾經
有人提出,應制定專法保障社工勞動權益與人身安全,但立法曠日費時、緩不濟急,現階段也只能盡量自保,方法不外乎─
1.求職時稍微打聽機構的口碑,有勞資爭議不良記錄的閃遠一點。
2.確定錄用要跟雇主和機構講清楚勞動條件,包括薪資的金額、日期、預扣項目、給付方式,最好能簽訂白紙黑字的勞動契約,如果要求回捐,或者領到還要轉給誰,就別做了。
3.如果發生被要求回捐,或拿到薪水又必須分給其他員工、主管,應設法蒐證,然後向社政、勞政單位檢舉,雖然未必有什麼作用,但至少能給機構一個警惕。
民眾對社福團體這類行為反感,也可拒絕捐款,不參與相關團體的公益活動,作為抵制;另一方面,對於提昇員工福利待遇的機構,應正面肯定,
不要把給予社福人員高薪,當成「自肥」,如此才能促進社福團體保障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