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傳社福團體要求回捐薪資,型態手法翻新,社工如何自保?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又發生了社福界最不堪聞問的回捐事件,但這次不同的是,機構要求工作人員自己把拿到的薪水,分一部份給其他同事,並非像之前的案例是交給機構。
輿論自然是一陣撻伐,而政府單位原本說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處罰機構,經過輿論批評之後也大轉彎,立刻聲明「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裁罰,請社福機構勿再以身試法。」
網路譴責聲浪顯示大家都相當憤慨,但也有人提出疑問:到底要依據哪一條法律處罰機構?
按勞動部的聲明:「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但這沒有處理到2020年「法律白話文運動」粉專提出的:「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回捐』會犯什麼法,僅在《勞基法》中有關於薪水少拿、晚拿等的規定,例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薪水如果是 3 萬,就該拿到 3 萬,如果是 25 萬,就該拿到 25 萬(不包含各種自提等等的情形),不能用各種奇怪的名義扣薪水,或是沒經過你同意就把薪水拿出來捐款等。
根據王婉諭立法委員粉專跟媒體報導:「XX協會服務時是掛主管職,卻被僱主要求每月必須拿 2,000 元現金給另一位同事,就連年終獎金,也必須領出 3,000 元現金給同事.....高雄『※※※※協會』也有主管要求社工每月必須拿 500 元現金給另一名社工。」這當然不合理,但報導中沒有提到,當事人原先和機構約定的薪資是多少,實際入帳是多少,有沒有短少或延遲的情形。
如果舉證不出短少、延遲付薪,或提出雇主如何「強迫」員工的事實,就要按勞基法裁罰,社福團體不服可以提出訴願和行政訴訟,若被行政法院判勞動部敗訴怎麼辦?社工只得到了空頭承諾,屆時部長早已換人,社會也淡忘了。
按照現在的法律制度,對違規機構處罰,只有衛福部或地方社會局,按社會福利補助相關法規,以「核銷不實」、「未經同意勻支或挪用補助經費」等理由,追繳受補助單位的經費,並且處以若干年內不得再補助的懲罰(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粉專發文,其中一間被指違規機構,已遭衛福部給予「停止兩年補助資格」處份)。
過去曾經有人提出,應制定專法保障社工勞動權益與人身安全,但立法曠日費時、緩不濟急,現階段也只能盡量自保,方法不外乎─
1.求職時稍微打聽機構的口碑,有勞資爭議不良記錄的閃遠一點。
2.確定錄用要跟雇主和機構講清楚勞動條件,包括薪資的金額、日期、預扣項目、給付方式,最好能簽訂白紙黑字的勞動契約,如果要求回捐,或者領到還要轉給誰,就別做了。
3.如果發生被要求回捐,或拿到薪水又必須分給其他員工、主管,應設法蒐證,然後向社政、勞政單位檢舉,雖然未必有什麼作用,但至少能給機構一個警惕。
民眾對社福團體這類行為反感,也可拒絕捐款,不參與相關團體的公益活動,作為抵制;另一方面,對於提昇員工福利待遇的機構,應正面肯定,不要把給予社福人員高薪,當成「自肥」,如此才能促進社福團體保障員工權益。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身為一個愛看電影的社工,過去也曾經在部落格寫過一些「長的像影評」的心得文,希望能用社工的觀點,提供一些對於電影不同的角度。當然,有些電影跟社工領域,八百竿子打不著,就純粹是表達自己的感覺、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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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忘記最後那幾個鐘頭是怎麼過的,反正那天結束之後,我也失業了,那種跨年後就失業,晚上守著再幾個小時就跟我沒瓜葛的機構,感覺很奇妙。來拿東西的團體終於到了,記得是那天晚上八九點,沒多久我也離開,回到家,隔兩三個鐘頭,一年就過去了。
1.社工有薪水,真的,只是不多。 2.社工跟志工不一樣,大大的不一樣。 3.想當社工不一定要念社工系。 4.考社工師未必要念四年社工系。 5.想當社工未必一定要有社工師證照。 6.社工不一定是公務員。 8.台灣戰後最早的社工1949年就有。 9.社會工作師已經在台灣考了25年。
基於一個長期關注公益團體財務責信的社工師,我還是想知道大家的錢,到底去了哪裡?是否可以請痞客邦說明一下?
新聞事件當事人提到他這麼做另外一個動機,是社工勞動權益。但他是把自己扔到自由市場機制,有點任由服務對象出價,雖然他自己有釐訂價格,但很多人沒按這個給他錢。那如果把社工的薪資任自由市場機制去訂價,勞動條件會更好還是更淒慘?
很多轉發的網友可能覺得拜登太冷酷無情,但是他講的卻是對手共和黨的意識型態!自由市場機制,政府不要介入,強調個人責任,這是典型共和黨右翼的核心價值。煤礦場會關閉是因為被其他能源取代,這是市場和科技文明造成的,勞工就自己要「動見觀瞻」,誰叫你不自己去學第二專長?寫程式嫌困難?那去開UBER或送外賣啊!
「回捐」實在是社福界或公益非營利組織獨有的陋習,一般營利企業單位最多欠薪、超時工作、沒有特休、不給加班費......就很可惡了,真沒聽說勞工還自己繳錢給資方「作功德」。 法律上的不完備,勞工又漠視自身權利,都讓回捐難以遏止。要斷絕這個陋習,只能悍衛自己的權益,眼睛睜大,不要去回捐的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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