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社工「回捐」致其工資受損之勞動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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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工回捐?

「社工回捐」在社工界早已行之有年,卻也被詬病已久。所謂的社工回捐,就是社福機構要求社工把自己的領到的薪資「捐」回機構中。部分社工被機構要求最高的回捐金額甚至高達新臺幣11,000元。

為什麼機構會要求社工回捐?

社福機構之所以要求社工回捐,主要是因為機構的經費預算有限或不足,於是社福機構轉而要求社工回捐薪資,以擴充機構的經費。

回捐的態樣

根據監察院108年的調查報告,回捐態樣可以包括:
1. 現金型回捐:於補助社工專業服務費用中扣除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活動園遊券、單位商品強迫社工自由認捐(購)、單位未核實給付社工擔任課程或活動講師費;
2. 勞務性回捐:社工對於加班費或補休沒有選擇權、加班補休到期未能清楚結算,致逾期失效等。

社工回捐涉及的勞動法律問題

社工回捐,代表著雇主(社福機構)雖每月有發給勞工(社工)足額薪水,但勞工領到薪水後,卻得依照雇主要求,再把部分薪水以現金方式拿出來給雇主。
有的甚至為了規避金流問題,要求領有主管補助的社工,每月需給另一同事2,000元現金。因此金流未導向雇主帳戶,迴避勞動基準法中工資應全額給付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759 號函

對此勞動部在112年3月25日發佈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759 號函,明確表示雇主雖然在形式上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此等行為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工資全額給付規定。
要  旨:
員工受領工資時,如有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雇主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情形,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 旨: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結論

對雇主的提醒:

勞動部發佈此函釋,已明確表示雇主要求勞工回捐之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規定。倘若雇主被發現有要求勞工回捐之行為,可能會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尚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雇主不可不慎!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4項】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對勞工的提醒:

因為雇主要求勞工回捐的方式可能是要求以現金回捐或是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規避金流走向。面對這樣的情況,勞工仍應盡量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或蒐集其他足以顯示出雇主違法的證據後,向所在地的勞工局或勞檢處申訴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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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許是嚴肅的,但法律事件裡的人與事,卻都是活生生的。 除了談「法」以外,更多時候是瞭解「人性」。 這裡是兩位執業律師的內心劇場,透過對話呈現庭內與庭外的人生百態。 許惠菁 律師 / 許健鈴 律師 知言法律事務所律師 Tel:02-2959-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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