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長官之責
【Comment】
長官凌虐部屬、遺棄部屬、阻撓請願、延宕審查等,都是折損部隊戰力的行為。
長官折損部隊,不可思議也不可原諒,在戰時更會有資敵的可能,所以對長官課以刑責,避免濫權。
陸海空軍刑法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12000001
第 三 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長官無故遺棄傷病部屬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
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