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程序◎UN
《聯合國憲章》規定:“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加入聯合國的國家須經安理會推薦,再由聯大決定。
申請
凡願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應向秘書長提出申請。此種申請應附有一項以正式文書形式作出的申請國接受《憲章》所載義務的聲明。
關於申請的通知
秘書長為通報情況,應將申請的複製本送交大會,如在大會閉會期間,則分送聯合國會員國。
對申請的審議和決定
秘書長應立即將入會申請書提交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代表。除非安全理事會另有決定,這項申請書應由主席提交一個由安全理事會各理事國所派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應審查提交給它的任何申請書,並至遲應在大會常會開始前三十五日,或遇召開大會特別會議時,在特別會議開始前十四日,將審查結果報告安全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應按照它的判斷,決定申請國是否為愛好和平的國家,而且能夠並願意履行憲章的義務,並據此決定是否推薦該申請國為會員國。
安全理事會如推薦申請國為會員國,大會應審議該申請國是否為愛好和平的國家而且能夠並願意履行《憲章》所載的義務,並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成員國三分之二多數對該國的入會申請作出決定。
安全理事會如不推薦申請國為會員國,或推遲審議它的申請,大會可在充分審議安全理事會的特別報告後,將申請連同大會討論的全部記錄送回安全理事會供進一步審議、提出推薦或報告。
決定的通知和會籍的生效日期
秘書長應將大會的決定通知申請國。申請如獲通過,會籍應自大會就申請作出決定之日起生效。
http://www.un.org/zh/focus/palestine/procedur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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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問題主要文件
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1):聯合國接納新會員國程序◎UN
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2):巴勒斯坦問題的歷史◎UN
巴勒斯坦建國與入聯(3):耶路撒冷市國際特別政權◎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