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制度,屬於消費稅的性質,故若由『境外』引進貨物或勞務的話,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的規定,應由境內的貨物收貨人,或境內的勞務買受人,繳納營業稅。換句話說,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有統一編號的組織,舉凡購買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時,都有在台灣申報繳納營業稅的義務。區別在於:
1.一般營業人:以401申報書填具
2.免稅營業人(或兼營):以403申報書填具
3.機關團體(或事務所):以408申報書填具
而這種在台使用,但境外提供的勞務,包含像是:跨境電商廣告費、境外訂房網服務費、境外雲端儲存服務費、境外平台會費、境外AI平台使用費、境外著作權之授權金、境外線上課程...等,均屬之。
故當境內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付費,向這類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跨境電子勞務平台購買勞務時,都有在台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必要。只是依據營業稅法第36條的規定,處理程序有很大的差異。
一、一般營業人
理論上,當適用5%或零稅的一般營業人,在支付境外AI平台服務費時,應自繳5%營業稅,並取得進項稅額;之後,若有銷售行為並產生銷項稅額之時,即可扣抵;然而,這樣的程序,可能太過麻煩,為省略先繳、後抵、補差額(或退稅)的複雜程序,一般營業人免予繳納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僅需直接繳納已收取的銷項稅額,並在401申報書的第74欗填具進口勞務的金額,即可。
二、免稅營業人
由於免稅營業人,在銷售免稅商品或服務時,無須向客戶多收5%的銷項稅額,因此,不會發生先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後抵扣銷項稅額的狀況,故免稅營業人即需在購買境外AI平台勞務的次期,以403申報書,申報自繳營業稅。
三、兼營營業人
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則同時合併了一般營業人、免稅營業人的雙重特性,亦即銷售額呈現部份應稅、部份免稅的狀況;故當兼營營業人購買境外AI平台服務之時,即需計算應稅、免稅的比例計算,應稅銷售額比例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免予繳納,但免稅銷售額比例下的進口勞務進項稅額仍需自繳。
四、機關團體或事務所
機關團體或事務所,若所提供的服務,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無須向客戶多收5%銷項稅額的話,支付境外AI服務費的處理模式,邏輯上,則與免稅營業人相同,只是換以408申報書,申報自繳營業稅。
五、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額,乃經由國稅局核定,且每季適用1%營業稅率,以405繳款書直接繳納,故當小規模營業人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以408申報書自繳進口勞務的營業稅,但在該進項稅額10%限度內,可抵每季核定繳納的營業稅。
善用境外AI平台工具,如:Chat GPT、Google Bard、Jasper、YouChat、Bing...等,可增加營運效率,減少經營支出,且已然是倍數化的必然趨勢;但支付境外AI服務費時,仍須留意稅務繳納的責任與義務。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