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再生醫療雙法的推動備受爭議,我聽過一些評論表示: " 這樣相關的法規,其他先進國家也有通過阿,但是台灣還沒準備好,因為有些人把利益放置於倫理之前 "
但再生醫療雙法離一般民眾太遠,安樂死或在臺灣稱為尊嚴善終法案的立法相對親民些。為避免篇幅冗長,這可能會是一系列的討論。
一開始不要太難,就讓我們來聊聊何為" 安樂死 "就好。提到法規就會乏味,因此法規類的描述對一般大眾而言可能是比較排斥去了解的,可能最多與法規有關的更新消息來自新聞報導和懶人包。不過,安樂死這項與尊嚴結束生命有關的法律,可能很多新聞媒體都不瞭解。要討論安樂死,要先了解何謂安樂死,並藉由其他通過安樂死的國家來界鑿立法。
斯斯有兩種,安樂死也是兩種
你所認識的安樂死,不是想像中的安樂死。在國外,醫療機構用人工方式結束當事人生命的方法,分為兩種
- 安樂死。由" 他人 ",通常是醫事人員,為病患施以足以致命之藥劑讓其死亡。簡單來說就是: 加工縮短生命。代表性國家有荷、比、盧。
- 醫助自殺或稱協助自殺。由醫師開立處方、準備並提供藥劑,但後續這些藥劑是由病人自行服用。簡單來說,醫療機構準備好材料,當事人自行使用。代表性國家有瑞士、美國的一些州。
不管哪種,臺灣都還沒準備好
你知道嗎,現行法規下,醫療人員執行侵入式醫療項目嚴格來說都是犯法的,例如手術、抽血、注射等。醫師維護病人的健康,為病人的健康進行治療,拿手術刀劃開胸膛的同時,同時也犯了刑法。我知道這樣的描述雖然簡潔但不嚴謹,可是也無法掩飾它的弔詭。
醫師在經過說明、當事人同意和確認下,進行手術,但不" 犯法 "的原因,簡單來說,是基於正當理由,而免除原本法律的責任,就是" 阻卻違法 "的意思 ~ 如果連正常的手術,常規醫療措施都與刑法有關。那就更別提為病人注射致死藥劑或提供材料協助自殺了。這兩項不僅涉及刑法,還有醫師法與醫療法。
對醫事人員來說,一路的培訓都在教導與病魔拔河,即使我們做好與病共存,並學會在病人生命末期時給予緩和醫療。但以癌症來說,緩和醫療在初罹癌時是可進入協助的,常規治療的比例與緩和醫療的比例會隨著疾病的進程做調整。在臨床的觀察中,多數醫療人員還是在當事人經歷生命末期或治療無果時才為病人考慮緩和醫療的介入。這並非所有醫事人員不懂緩和醫療的介入時機,而是站在民眾的角度替其思考這些資訊的釋出是否會影響後續治療的希望感甚至是成效。
換句話說,這個社會做好準備來談死亡了嗎?
我認為法規的更新,是國家和人民的素養堆壘起來的。在提倡尊嚴善終法案的同時,也要回頭看看現行的法規為何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
臺灣現行與病人自主、生命末期有關的兩項法規也有兩種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針對末期病人不施行維生醫療。
- 病人自主權利法。當事人事先針對五大疾病情況選擇情境發生後,是否使用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流體餵養。
這兩部法律中提到的維生醫療和維持生命治療,你了解嗎? 它們的推動足夠成熟了嗎? 我們真的準備好接受第三部法律上場了嗎?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走了22年,大眾對安寧病房是等死的刻板印象還在翻轉中,更別提病人自主權利法了,這部新興法律可能許多醫療人員也不一定清楚。不是說尊嚴死亡的權利不重要,現行兩部法規即是以此理念為圭臬,但離善終尊嚴法的推動還有一大段距離要走,況且我們連交通法規都還沒梳理完整呢..
和有安樂死相關法規的國家,與之相比,我們不一定比較落後,但公民整體素養與政府施政品質,可能都還有提升的空間。
另外,以臺灣多數民眾的習慣,認識新知識的方式多來自新聞媒體,當媒體都尚未理解正確資訊時,我們可能還沒準備好安樂死的立法。你可以試著搜尋傅達仁先生赴瑞士的報導,標題十之八九是安樂死不是協助自殺。
然而這些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還有民眾對醫療保健資訊的理解不足。這可以從醫療暴力、無效醫療使用、醫療資源浪費和健保虧損等現象解讀。除了健康政策的推動和修正,教育層面也需漸漸提升對生命教育的重視。
也有人將安樂死視為解脫目前心理狀態無力的方式,這和尊嚴善終的哲學與目的是背道而馳的。因此現行的政策、民眾訴求和公民素養在避談死亡的文化鴻溝面前,有如一盆散沙,也牽一髮而動全身,唯有當大家準備好用健康的概念談死亡的時候,才能一起來梳理為何安寧、病主法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
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在臺灣或許可以做,但不是現在
安樂死立法牽涉層面很廣,從個體到政策甚至哲學觀,比起其他的法律在制定上我覺得更考驗訂法的人、民眾和執行者在不同層面的思維,這是值得思考討論的。
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訂定和推廣上,醫療界費了很大的心思克服本土文化在死亡溝通上的隔閡,配合大量的宣導,現在慢慢藉由時間的推移和公民素養漸漸提升。在醫療院所和社區中,我們發現民眾有漸漸開口與家人討論死亡的趨勢,醫療體系和政策費盡苦心累積出現在的成績,但還有許多可以進步的空間。
另外,站在醫療體系中看每個職類,他們都有自己的功能。醫師對自己接受病人治療無效的態度也因人而異。但安樂死藉由醫事人員加工讓病人死亡,如果法規通過,最有可能執行的角色應為醫師,這樣我們可能要再思考,對執行的醫師來說,他們的感受是什麼? 如果每天有許多人前來醫院安樂死,這樣長期的壓力會不會造成沒有人想當執行者,即使法律通過但幾乎沒有醫院來施行,那這樣立法可能就考慮不周了。
與之相似的比喻是執法的法警,當然病人沒有犯法,醫院也不是處罰當事人的地方。不過法警做為可強制奪取當事人生命的人,是基於法律授權和職務本身的要求;醫療機構做為捍衛當事人健康福祉的地方,醫事人員的訓練是陪伴民眾從防治、治療、與病共存、臨終。而安樂死做為突如插進的程序又有多少人願意為當事人執行呢? 可能等到施行的那天,答案才會揭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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