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禮拜開始幾乎週週都有心愛導演的新片上架,《小行星城》、《印第安納瓊斯:命運輪盤》、《怪物》、《奧本海默》⋯⋯數不完。
但疫情三年改變的習慣之一,包括變得鮮少上電影院追院線片,只窩在家裡看線上串流平台。不過對上述電影的期待太強烈,完全沒辦法等到它們上架串流的那一天啊!於是決定找回過往常跑電影院的習慣,從抽屜裡挖出陳放已久的電影優惠券。(不意外地,電影優惠券通通早就過期了XD
通常電影優惠券上會記載「超過優惠期限仍可使用,影城將酌收30元手續費,並開立統一發票」等語。雖然寫得很清楚,但民眾還是常常疑惑:甘阿捏?真的還可以用嗎?
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優惠券上會寫「超過優惠期限仍可使用,影城將酌收30元手續費」這段話,是法規的強制規定。
在行政院頒布的《
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第1項即斗大寫著「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使用期限是不能被限制的,消費者隨時想用電影優惠券都可以,
只是如果超過優惠券上記載的期限才用,可能對影城產生一些作業手續費,才會要求消費者多補30元手續費,僅此而已。
讀完這篇,相信同為影迷的你們都可以放心挖出塵封已久的優惠券了,補個30元就能再次進場和電影院中的觀眾一起屏氣凝神、一起大笑流淚、一起鼓掌,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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