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墓粿也有國家認證?!(本文曾刊登於愛傳媒樂風專欄)

  清明掃墓乞墓粿,是一項逐漸式微的習俗,但在過去相當常見,而且還造成了一些糾紛。
  上圖是新莊第一公墓旁,壽山路邊的「嚴禁塚埔放牧碑記」。
  此碑上書寫著大大的「奉憲」二字,所以是有官方認證的碑文,但究竟奉哪「憲」呢?國家圖書館的網站上說是淡水廳艋舺縣丞張國楷,但維基百科上寫明張國楷任官是在同治五年,但此碑為同治六年,如果依年分的話應該是章國鈞才是。
  過去常有人帶著牲口至墓地吃草,清明節一到就是他們撈一把的時刻,因為祭主總會帶著祭品,掃墓結束後,放牧的牧童就會向祭主家索討祭品或草仔粿,而祭主怕不給,之後牧童會放縱牲口破壞墓地,所以盡量都會滿足他們,有時不夠發甚至以銅錢代替。
  但有時候牧童胃口大,祭主不是很樂意給,於是便產生糾紛,這個「嚴禁塚埔放牧碑記」便是在這種時空背景下產生。
  當然處理乞墓粿糾紛只是立碑目的之一,其更重要的目的是要禁絕牧人放縱牲口破壞墳地。
  碑文中提到八里坌保坡腳十八份塚地,指的就是清代八里坌堡下轄之十八份庄,又說立碑之時,此處作為先人安息之所有百餘年,所以大約乾隆年間就已有人入葬於此。
  如果此碑不是由它處移來,碑文中所指之塚地便是此處的話,那新莊第一公墓的歷史至少已有250年。
  文章中提到捐資演戲,看起來在立碑之時似乎還有個儀式,請了戲班子來表演熱鬧一番。
  既然是禁碑,就有禁約,其一是:
  不准亂放豬、牛、羊至墳地,被人抓到的話,將這些牲口送到「西盛館」頭人處,每隻可領錢六百文。頭人會招集大家開會,看要如何處罰飼主,飼主若不遵守,送官究辦。
  現在新莊的公車站牌也有「西盛館」站名,但查網路查不到資料,只知道有西盛庄,但西盛館和西盛庄是不是同義詞則不明,還是說西盛館是位於西盛的租館?
  然後會不會有人硬搶人家牲口送到西盛館換錢呢?不過從文章中看起來西盛館頭人勢力應該很大,不會有人這麼白目的。
  禁約之其二是:
  抓到盜墓賊者(府城一帶稱為山鬼),賞金二十四元,提供線索破案者,賞金十二元,碑文還特別註明「絕不食言」,看來地方頭人以前曾有黃牛的紀錄,才需要特別刻碑證明真心。
  禁約第三條就是本文要說的國家認證之「乞墓粿公約」,文中說到:
  「遞年祭掃墳墓,凡乞祭餘,不乞丐童叟。每墳只許十餘人,每人定乞一塊粿,總憑祭主施捨多少,不許成群強乞搶奪祭物,如敢違,小則議罰,大則呈官......」
  所以,乞墓粿只能乞一塊粿,除非人家祭主願意多給。而且,每座墳掛號只能掛二十號以內,超過的請到別的墳墓。最後,不准向弱勢人家乞。
  牧童們不要再抗議,不信你去問問彰化縣燕霧堡,那邊從嘉慶十八年開始,就規定一塊都不許給,該知足了。(https://vocus.cc/article/643b0497fd897800017685a2)
  乞墓粿乞到要官方定條約,以前的清明節一定很熱鬧。
附「嚴禁塚埔放牧碑記」碑文
  同治六年春月置。 仝立嚴禁塚埔約字人:□□□□川、舉人高國瑞、董事陳福助,業主胡板麟、林啟元、林恒茂、張廣福,總理江鼎宗、陳金隆、簡德順,約首黃奕助、楊英觀、翁桃觀、黃深觀暨鋪戶、庄耆等,為奉憲出示勒碑,禁止放縱豕牛羊以踐毀幽墳事。 緣八里坌保坡角十八份塚地,原自開闢之初,係蒙胡、林業主施捨,以便送死埋葬之區,邇來百有餘年矣!第世殊事異、古道云遙,往往有牧牛羊者,不求牧地而飼養、偏縱塚上而踐毀,以致閤塚破棺露骸,天地生愁、草木淒怨。川等目擊心傷,僉請勒碑永遠示禁在案。茲蒙分縣主張,存案出示,合亟邀集街庄人等,同場安議捐資演戲、勒碑禁約。自禁以後,不論何人,如敢故違,一經捉獲,聞眾議罰;果敢恃強,呈官究治、決不姑寬。 謹將議禁條規列明於後: 一禁:不許放縱豕牛羊在塚牧養,倘敢故違,被人捉獲者,將畜指交西盛館頭人;不論豕牛羊,每隻定賞銅錢六佰文,仍即聞眾議罰。畜主如不遵,呈官究治。此禁。 一禁:有罔律發塚劫棺盜骸,有能捉獲者,定賞銀貳十四元;若緝訪有贓証來報說者,定嘗艮拾貳元,決不食言!此約。 一禁:遞年祭掃墳墓,凡乞祭餘,不乞丐童叟。每墳只許十餘人(人),每人定乞一塊粿,總憑祭主施捨多少,不許成群強乞、搶奪祭物。如敢有違,小則議罰,大則呈官究懲。此約。 一議:如有豕牛羊在此塚上經過,不是牧養者不必計較;若塚上發生草木,任從眾人斬割,不得阻止。此炤。 一議:以上應賞艮錢,俱就西盛館頭人給出。是實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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