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Namoh Ka’atay 那麼硬的心腸
編輯 ◈ 原獨俱樂部
1991年4月23日,國民大會舉行第一次修憲會議,當時總席次為583席(包含1947年、1969年及1986年第三次增額國大選舉選出之代表),國民黨是當時國大最大黨,[註5] 共510席(87.48%),第二大黨為中國青年黨,共16席(佔2.74%),民進黨僅獲得8席(1.38%),其中有山地山胞代表何耀寰(泰雅族)及平地山胞代表楊仁煌(阿美族)共計兩人。
1991年12月21日第二屆國大代表選舉後,國民大會總席次減少為為325席,其中國民黨254席(78.15%),民進黨66席(20.3%),原住民代表則有高正治(不分區)、翁文德、江明吉、陳正德、林榮輝、林正二、林忠信,再加上1987年增額國代選出的何耀寰和楊仁煌,總共有九名原住民國代。從1991年的國大議事錄所載看來,九名原住民代表中,以高正治、林榮輝、翁文德、林正二最為活躍,高正治總共發言六次(含書面報告),林榮輝五次,翁文德四次,林正二四次,都是原住民國大在第一次修憲會議所做的努力。
1992年5月27日第二次修憲會議上,總共出現七個與原住民相關的修憲提案,分別為第16案、第34案、第44案、第47案、第71案、第84案、第88案,共計國民黨四案,民進黨兩案,無黨籍一案(內容詳下表一)。從會議記錄可以看出,當時原住民代表不僅連署相關提案,也在民進黨提案交付委員會審查時登記保留大會發言權,以確保提案獲得適當討論。
(文章在表一後繼續)
►修憲提案第十六號 王代表富茂(國民黨)等一〇四人提增訂憲法第十五條之一案
第一項:「老幼、婦孺、傷殘、榮民、勞工、農漁民及依據法令提前退休之從事公務人員與低收人者、台灣原住民及其他弱勢團體之國民,有關醫療丶衞生丶敎育、文化、交通、保險、生活、就業及其他肚會輻利之保障、扶助輔導應特別立法保護之」。
►修憲提案第三十四號 吳代表清桂(民進黨)等八十二人提:關於原住民條款,爲保障台灣原住民族的自治權利,尊重原住民族羣之文化傳統與生存尊嚴,擬具原住民條款草案。
►修憲提案第四十四號 陳代表照娥(無)等八十五人提:憲法中增訂條文,明文凍結「蒙藏委員會」設立條款,成立「原住民委員會」案。
►修憲提案第四十七號 許代表瑞峯(民進黨)等八十二人提:公民投票條款爲實現國家主權在民之原則,促進直接民權,擬具憲正條文,修正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增列第二、第三項:「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國民大會變更領土者,或條約之締結涉及主權行使之靈渡、限制者,須經全國公民投票表決,始生效力,與中國大陸地區簽訂之條約、協定涉及前述內容者亦同。
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法律係以特定地方自治團體爲對象者,須經該地方公民投票表決,始生效力。立法院通過之法律以原住民族爲對象者,須經該原住民族公民投票表決,始生效力。」
►修憲提案第七十一號 李代表克明(國民黨)等九十二人提:增修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國家應為具有工作能力之人民提供就業之環境;應制定法律保障勞工、婦女、榮民、農民、年老者、邊疆少數民族、原住民、殘障者及兒童之權益,並得制定法律保護特定之弱勢團體;爲全民之安養,應制定法律以實施社會輻利制度及全民健康保險;憲法第一五一、一五三、一五四、一五五、一五六及一五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案。
►修憲提案第八十四號 楊代表樹森(國民黨)等100人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十條:「國家舆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應正爲「國家對於自由地區邊疆民族、華僑、山胞(先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植」案。
►修憲提案第八十八號 翁代表文德(國民黨)等一-四人提: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政治參與自治權及土地權利,給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以扶植並促其發展,中央設置專責機構負責之案。
1992年修憲會議的七個提案中,翁文德等人所提第88案可謂正名提案:
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政治參與自治權及土地權利,應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以扶植並促其發展,中央設置專責機構負責之。
該案並未指明中央應設置之「專責機構」名稱;陳照娥等人所提第44案則要求憲法應明文「凍結蒙藏委員會」,成立「原住民委員會」。此外許瑞峰等人所提關於公民投票的第47案也出現「原住民族」字樣,可見當時「原住民」甚至「原住民族」的概念,已隨多年原運廣為傳播。不過當時政府對於原住民正名的態度還是相當保留,時任內政部長的吳伯雄便表示,較屬意以「台灣人」而非「原住民」取代「山胞」一詞;再者行政院與內政部長期使用「山胞」一詞並無不敬之意。對於這樣的立場,林正二代表舉中研院最新民調指出,社會上使用「原住民」的比率達到34%,遠高於「山胞」的使用比率7%,且「山胞」是政府單位慣用語,並不為多數原住民使用。
內政部的態度也反映在楊樹森等人所提的第84案當中: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十條「國家舆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應修正爲「國家對於自由地區邊疆民族、華僑、山胞(先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植」。
第84案將「山胞」理解為「先住民」,可謂反對原住民正名,且更近一步將原住民與中國邊疆民族和華僑並列,也就是不承認原住民族在國家的特殊地位。
無論如何,當年這七個提案當中,只有王富茂、黃清江、林政則、楊思勤等所提之第16案逕付二讀,其餘提案包括反對正名立場的第84案在內,皆未進入二讀。
1992年5月27日的修憲會議,最後將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交付「全文表決」,當時在場285人,贊成277人,超過修憲法定人數,全案通過,其中第十八條的修正內容為:
國家對於自由地區山胞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敎育文化、社會輻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第六項)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第七項)
在當時的背景下,不論是民進黨或其他小黨,還是個別的原住民國大代表(不論黨籍),所佔席次都極微小,因此1992年原住民的修憲正名提案悉數鎩羽並不令人意外。但詳閱提案內容可以發現,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的提案都相當進步完整。例如國民黨翁文德等人所提的第88案,不僅強調政治參與,還涵蓋自治權、土地權、教育權、經濟社會權利等,與下一屆(1994)修憲會議通過的條文幾乎雷同。這些提案顯示,當時的原住民社會已經認識到政治運作的某些樣板方式,於是在政治光譜的一方,原權會與民進黨攜手,另一方則有原住民國代在國民黨內運作,終於在1994年的修憲會議開花結果。
最後值得一談的是修憲場外的原住民抗議者與場內的原住民國代之間的互動。
1992年5月20日,原住民國代江吉明有如下的發言(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二十二次大會速記錄):
⋯⋯據報載一群台大、政大的原住民至中央黨部抗議黨中央漠視原住民自我命名的權利及尊嚴,而被警方強制拖離的消息,本席見報後內心十分難過,此已嚴重影響我開會的情緒⋯⋯雖然我是本黨同志,一直尊奉黨之指示,對臨時會的會議參加到底,同時也抱持著高度信心,相信各位同仁會秉持良知及愛心,為原住民解決正名問題⋯⋯
兩日後,原住民國代林榮輝也有如下發言(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二十四次大會速記錄):
⋯⋯相信大家已從媒體報導得知,昨天原住民請願代表到中山樓來請願,我們九位原住民國大代表前往接待,卻發生了一點磨擦與誤會。主要原因是我們九位原住民代表已在修憲會議上一再爭取原民權益,但山下的原住民並不了解,以致有些誤解。而媒體只報導林榮輝與請願代表發生衝突,所以本席在此必須說明,也給我的選民一個交代。
昨天我向請願代表表示,我在大會中的一言一行都有紀錄可查,我對我的選民負責。但昨天請願的總指揮下山後,卻公然說因請願羣眾中沒有林榮輝的選民,所以我退席。事實絕非如此,對這樣明顯歪曲事實本席特此聲明。
此外,我願藉此機會澄清原住民正名所帶給社會某些疑慮;其實,會場中確實也有人有此疑慮,即很多代表所說的,原住民正名後是否要爭取土地權、自治權?本席現任職現無類似山地鄉的平地山胞鄉鎮,我們可能會要求花、東兩線的平地山胞不以土地面積,而以山胞人口數為基準成立自治區,如此而已。
以上說明,希望能讓各位了解,我們的正名是為文化延續及種族絕續問題,而非為了政治權力分配問題。⋯⋯
林榮輝發言所稱的「請願總指揮」就是現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劉文雄)。而從林榮輝和江吉明的發言可以看出,場內國代與場外原權抗議者之間並無有效的溝通管道,彼此間誤會不小,日後原權會與民進黨人所謂的「內外聯手」的默契似乎並不存在。
下節預告(後日刊載 8 月 1 日)
5 郭雨新、李萬居、游錫堃、陳菊等人都曾是中國青年黨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