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初心者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2023.9.13

因為個人興趣,在2023年初趕著最後一班末班車(報名截止)報了台大法律學分班,經過了第一學期的民法與刑法洗禮,發現法律真的博大精深,因為本身就是個內心正義感爆棚的人,對於人生成長的經歷中所見,往往心中憤恨不平,但又無法有所作為,也忘記是甚麼時候偶然看見了一些法律條文,深深覺得「對阿,事情本來就該這樣處理才公平呢!」,於是萌生了對法學的興趣。

時間來到了第二學期,第一堂的刑事訴訟中,提到了一個德國的案例,被告是一位年破90高齡的長者,因不堪照顧久病的妻子而結束了她的生命,且該名長者也被醫生宣判僅剩下六個月左右的生命,如果進入審判程序,有可能會縮短其壽命,如果你是法官,會如何做出選擇呢(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班上同學提到基於人道考量,認為不應該再進行審判,也許事件背後的事實也並不重要了,另外,也有同學認為應該要釐清事實,至少讓長者能夠清楚明白的以「有罪」或「無罪」來為自己的人生劃下句點,更有心思細膩的同學提到,這也許並不僅僅是關乎於長者,而是關於整個家族的事情,甚至是遺產的分配,因此務必要釐清,眾說紛紜也是我喜歡這堂課的原因,因為大家都來自不同的背景。

就一個正義感爆棚的刑訴初心者而言,我認為人情味確實是台灣美麗的一道風景,但應該基於「法、理、情」三個字來進行,而台灣人的思考則是「情、理、法」都是先說「情」,在來討論「理」,至於「法」的部分可能就不是每個人都有法治意識,因此忽略而不討論了吧;但筆者認為,一個法治社會國家,應該要以「法」為優先,樹立法律的威權,讓人民有可預見性,「聖人之治天下也,礙諸以禮樂。」,基於大家都有共識的法治標準下,社會才能夠循規蹈矩的持續運作不息;當違反法律這件事情被確定下來之後,再來討論「理」之所在,其弒親的原因到底是甚麼,是否情有可原,或是根本罪無可赦,偷麵包的小孩,到底是因為家境貧困還是純粹為了滿足口腹之慾,這都是可以在「理」這個階段進一步去探討事件的真相跟源由;最後才會是「情」的部分,是否針對該罪刑的背後原因,法官酌予減刑、緩刑或是免除其刑,我認為這才是法治社會下應做的解決方法;但你如果問我,如果導致長者加速死亡呢,我認為凡事必有代價,雖然現在已經不是以眼還眼的時代了,但如果做錯了事情,完全不用付出代價,社會公平性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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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涉嫌強制性交乙。檢察官起訴事實略謂,甲、乙兩人某日於夜店相識,言談間甲得知乙是愛貓人士,稱其家有隻可愛花貓 Bobo,要帶乙去看牠,隨後乙隨同至甲宅;乙指控甲於當夜對其強制性交。試分析本案審判中的下列爭點: 1、被告甲抗辯兩人是情不自禁才合意性交,乙反駁「我不是隨便的人,不可能跟才剛認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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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今天要來向大家分享,關於刑事訴訟法「交付審判」一詞修法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新修法議題。 一、修法目的: (一) 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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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學的角度,人民的信心會對檢察官信心高,用文人節制武將(目前制度的設計)。 所以現在甚麼事情都是由法院決定,現在又發展國民法官,我國刑事法展方向是要甚麼?要人權?還是要治安? 往人權發展是進到法院時要人權,所以治安要不要管? 要阿。所以在未進法院前是重治安(武將),但進到法院後,文人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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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查明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的權限,縱使當事人(公訴人、自訴人或被告)沒有提出調查證據的聲請,法院仍得調查的意思。會有這樣的主義,就是賦予法院有澄清事實的義務,以達到發現真實的刑事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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