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寫不出來QAQ......
※訂正※
(一)職務協助之意義與法理依據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得請求其他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協助,此即職務協助,而被請求協助之機關,可在不逾越
自身權限範圍之前提下,為他機關處理事務。
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未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相互協助,
此即職務協助之明文,考其立法意旨,應係基於行政一體之特性,允許行政機關得請求另一機關給予必要之協助
以達成任務,提升辦公效率。
(二)得要求職務協助之情形
按本法第19條第2項之明文,以下6種情形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故若欲請求協助之機關,有以上6種情形,即得向他機關要求職務協助。
(三)被請求機關拒絕職務協助之情形
被請求機關拒絕職務協助之情形,分為「應拒絕職務協助」與「得拒絕職務協助」兩種,以下分述之:
1.按本法第19條第4項之明文,若被請求之機關有「協助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或「如提供
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之情形,被請求之機關即應拒絕職務協助。
2.按本法第19條第5項之明文,,若被請求之機關認其有正當理由不能為職務協助,得向請求機關表達拒絕。
故於前述第1.之情形,被請求機關應拒絕職務協助,而於前述第2.之情形,被請請求機關則得拒絕職務協助。
擬答:
(一)確認交通違規行為不存在之訴,即確認被開處交通裁決罰緩之受處分人,其受處分之事由自始不存在,乃處分者之誤認,並呈請法院為裁判分辨。
(二)不會QQQQ......
(三)不會…
(四)不告不理原則
※訂正※
針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當事人如欲提行政訴訟,關於訴訟之種類、管轄法院、
提起訴訟之期間與訴訟審理之原則,以下將分述之:
(一)當事人若對交通裁決之罰鍰事件不服者,依行政訴訟法(下稱同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情形之規定,
當事人可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以下說明之:
1.提起撤銷訴訟之部分
(1)按同法第4條第1項之明文,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
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若當事人民受有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成具有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決定,即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
第92條參照),認為該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經提起訴願但不服行政機關
之決定,或提起訴願但行政機關於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兩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
又按同法第237條之3第1項明文,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為之。
(2)因此若當事之人民,因不服交通裁決罰鍰事件而欲提起撤銷訴訟,依前述之規定,應直接項管轄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提出告訴即可,因此類事件之請求金額皆不高,事件性質亦需求較為迅速之程序解決,故為求程序經濟
起見,免除訴願前置之要求,故當事人民無需經訴願程序,直接提起撤銷訴訟即可。
2.提起確認訴訟之部分
(1)按同法第6條第1項之明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亦同。於人民具有確認利益時,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當處分已執行致無法回復原狀之可能
或處分已消滅時,人民欲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亦得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
又同條第2項有明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
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故於確認訴訟之部分,與前述之撤銷訴訟不同,有訴願前置之要求,當事人民應先向
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並被原機關拒絕確認該處分無效或經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定回覆者,方能向行政法院提起
確認訴訟。
(2)因此,若當事人因不服該交通裁決罰鍰之處分,認該處分無效或因該處分已執行或消滅,且具有確認利益時,
該當事人民得先行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但不被機關允許或機關超過30日未予回覆,當事
人民即得向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之訴訟。
(二)管轄法院乃同法第237條之2明文所提及之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按同法第237條之2明文,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此乃「以被就原」原則 ,故若當事人欲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之確認訴訟或撤銷訴訟,原告當事人之住所地、
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前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當事人得則一起訴。
(三)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為之;確認訴訟則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按同法第237條之3第2項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故當事人若欲提起撤銷訴訟者,即應在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之,且該期間乃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延長或縮短。
而確認訴訟之部分,行政訴訟法並無限制其起訴期間。
(四)得不經言詞辯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原則審理
按同法第237條之7明文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故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由法官一人獨任裁判,並得不經言詞辯論,此均與
簡易訴訟事件相同。因通常涉及之罰鍰金額不高,為避免增加當事人程序上之不便與不利益、促進程序經濟,
因此得不經言詞辯論審理交通裁決之案件。
1.稅捐稽徵法制定於民國 65 年 10 月,土地稅法則是民國 66 年 7 月,兩者規範內容競合時應適用後者,係依下列何一原則?
(A)後法優於前法
(B)從新從優原則
(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D)母法優於子法
2.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提出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見解。請問下列何者非該號解釋所提出之內涵?
(A)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定者,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D)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寬鬆,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3.下列何者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A)國家賠償法之國家賠償訴訟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當選無效訴訟
(C)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機關內部自律決議
(D)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交通裁決
4.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者,均屬行政罰
(B)醫師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亦屬行政罰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投標廠商押標金,性質上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D)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5.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終結之情形?
(A)義務人已全部自動履行其義務
(B)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C)行政處分經撤銷或變更確定
(D)事實上或法律上停止執行行為
6.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線鐵塔,並非公有之公用財產,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C)私人土地上之既成道路,經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如經機關管理養護,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D)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輸電設備,其鐵路利用關係雖為私法性質,但仍不失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7.警察以人民集會違法為由將其強制驅離,請問驅離行為屬於何種行政類型?
(A)給付行政
(B)計畫行政
(C)干預行政
(D)私經濟行政
8.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
(A)構成要件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B)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C)一般受規範者得預見
(D)爭議時得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9.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成立要件?
(A)信賴基礎存在
(B)客觀信賴表現行為
(C)信賴值得保護
(D)單純願望或期待
10.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為三級機關之名稱?
(A)部
(B)委員會
(C)署
(D)分局
11.下列何者為營造物?
(A)忠烈祠
(B)公平交易委員會
(C)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D)內政部民政司
12.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之義務?
(A)服從上級公務人員之職務命令
(B)保持品位
(C)保持行政中立
(D)參加公務人員組織
13.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
(A)具中華民國國籍
(B)屆滿一定年齡
(C)具備法定任用資格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4.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秩序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命令
(B)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指導
15.內政部移民署接獲國稅局通知,以欠稅逾法定標準為由而限制特定人民出境,係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職務命令
(B)法規命令
(C)行政處分
(D)行政執行
16.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A)警告
(B)推薦
(C)提示
(D)負擔
17.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A)由機關之內部單位發布
(B)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C)踐行有關手續
(D)送立法院審查
18.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契約?
(A)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
(C)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D)公立學校聘任教師行為
19.下列何者為事實行為?
(A)公務人員之任用
(B)警察命令違法集會解散
(C)拖吊移置違規停放之車輛
(D)主管機關命令人民自行拆除違章建築
20.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罰?
(A)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B)授益處分之廢止
(C)違法出版品之沒入
(D)命令歇業
21.下列何者為行政執行手段?
(A)禁止出入港口
(B)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及電力
(C)命令歇業
(D)公布照片
22.下列何者為行政救濟類型?
(A)訴願
(B)請願
(C)陳情
(D)偵查
23.下列何種公法訴訟不是由行政法院審理?
(A)行政處分撤銷之訴
(B)課予義務之訴
(C)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D)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無效之訴
24.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適用之範圍?
(A)警察執行職務過當而傷及民眾
(B)公務員因故意過失不法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
(C)國道路面破損致使人民駕車發生車禍導致傷亡
(D)作為採購契約債務人之行政機關未履約而被請求賠償
25.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上之損失補償?
(A)人民被徵召入伍服兵役
(B)私有土地之公用徵收
(C)既成道路之特別犧牲
(D)防疫所需之私有醫療設施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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