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不法侵害(二):申訴時要準備的項目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關於申訴的整理,我們移到這裡了~可以一併參考看看~


前面我們提過,目前台灣司法體系認定職場不法侵害的,主要是依照下列三個要件來做評判:攻擊行為、持續性、造成受損。這個定義對於遭遇到不當對待,希望能夠提出申訴的人來說非常重要。我們用一點點篇幅,來說明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需要做的事情。

是受到侵權的人來提出申訴

這三個要件中,受損的事實是裡面最重要的元素。因為別人做了某件事情,而讓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故希望能發動申訴來對受損的部分進行補償或恢復。也因此,有權發動申訴的個人,一定是因這個事件有受到損害的個人。這個案件的開始與結束,都是跟著這個人走的。同事、好友、主管或其他第三人,並不具備代位提出申訴的條件。

在華育成(2021)的整理中,侵權行為主要指的是人格權。在一個職場霸凌的環境裡,容易遭受到侵害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和健康權、自由權,進而到名譽權、隱私權等。也因此,要釐清的事情是:

  • ,在霸凌的條件中受到損害。只有這個人才能提出申訴。
  • 他的哪部分受到了損害,就是我們要收的第一個證據。

通常關於生命權、身體和健康等等,都會在接受醫療行為的過程中找到過程的單張,例如就診紀錄、診斷證明、心理衡鑑報告等等。名譽的受損,則需要先分辨這個是在「言論侵害」、「言論以外行為之侵害」、「事實陳述」或是「意見表達」的連續光譜中的哪個類別,以及花了多少力氣有理由確信為真。(關於到底一個不實言論適用的法律議題,可以參考「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這類的研究,說明為什麼在刑法的層次認定越來越寬鬆,但民法認定越來越嚴格的理由。)

行為樣態

行為樣態指的是攻擊行為的種類。有些文章會以類別的方式來處理,如華育成(2021)整理日本圓桌論壇的會議結論,認為可分為六類:身體攻擊、精神攻擊、人既關係隔離、過大要求、過小要求、個別侵害。但類別分類的方式,因為數量一多就會很難處理,我們這裡引用葉佳倫和王安祥(2021)的雙向度分類方式,以個人-工作連續向度、和直接-間接連續向度,來對行為樣態進行分類。

引自葉佳倫和王安祥(2021)。或許中間項目還有一些可以調整,但這是我認為理想的分類。

引自葉佳倫和王安祥(2021)。或許中間項目還有一些可以調整,但這是我認為理想的分類。

個人-工作連續向度

個人和工作,指的是發生摩擦的議題。職場不法侵害發生在職場,這就是工作場所,因此會有許多和工作討論相關的摩擦。很重要的是,因為這些討論本來就會發生,所以是要判斷這些討論是否超過工作要求合理的討論,以及是否具備敵視、敵意之攻擊意圖。例如:

  • 犯錯遭到責備後,被申訴職場侵害。這個其實是個常見的申訴項目。但這個是與工作相關,而且是因為犯錯,如果是因嚴重的錯誤而導致嚴重的結果,因此遭到以較高的情緒展現對待,多數不會被認定是個攻擊行為。但是指引中有一個範例:「因為犯了微小的過錯,導致嚴重的懲處」。這個行為樣態算不算是取決於動機:是不是在過程中能夠被判斷是藉著一些理由達成強烈攻擊的意圖。
  • 依照指示做事情也並沒有發生錯誤,但最後還是有超過指示的要求。例如,約定好的時間前來,卻被說怎麼就這麼準時;或是依照指定的標準做事,卻被說是說一做一、說二做二。倘若對話中符合工作條件要求,但有較多可被辨識的酸言酸語,就可能會被認為較具攻擊行為的意圖。

在工作場所中與工作本身無關的議題被討論,且具備敵視、敵意,就會認為是偏向個人的層次。例如:

  • 個人的家庭。親人、友人等無關工作事項,但卻被惡意評論。例如,「一定是你家沒愛,才會這麼需要常常回家」。
  • 個人的重要特質特徵或外貌,如性傾向、穿著等等。但我們碰過因為組織需要(例如:制服要求是裙子、頭髮要特定的形式)且列在工作條件中,但被申訴歧視的案例。這一類較容易認定是組織的要求,屬於勞動條件的一部分,較難認定是針對個人有敵意行為所產生的結果。

直接-間接連續向度

直接與間接的連續向度,在心理學中可能會以「主動攻擊」和「被動攻擊」來描述。主動攻擊指的是直接顯於外在的外化行為,就是那些可見的、容易找到證據的部分。動手、出拳、過分情緒、過分的口語表達形式和內容、直接對個人在工作表現和議題上進行攻擊的等等。被動攻擊指的是那些透過不行動、不配合、不作為達成攻擊目的的行為,例如排擠、孤立等。

舉證、舉證、舉證

但說實話,分類本身不是很重要。因為來申訴的時候,通常申訴人都可以很快說出因為什麼事情要申訴,對方做了什麼事情導致了自己什麼情緒和受損,經常是可以直接辨認的。也因此,最難的不是這些行為符不符合攻擊行為樣態,而是要做完整的舉證。

但舉證,其實是很需要花心思的事情。

  • 申訴人來表示對方說了一句「你這個爛貨」覺得被侵害了,但被申訴人說沒有。在這個狀況下,旁邊也沒有證人,沒有其他具體證據,就會很難讓這個申訴案件成立。
  • 因為申訴不成立,最後又回到原作業單位。在那之後,申訴人就去買了一隻錄音筆。
  • 被申訴人因為被申訴了一次,行為收斂的一陣子,好長一段時間都沒有發作。
  • 結果有一次還是忍不住,大聲喊了一次「你給我過來」剛好被錄音筆錄下來。這一次申訴人太開心了,終於錄到證據,又再申訴了一次。結果申訴的結果,雖然有錄到這句話,但難以認定「你給我過來」有沒有攻擊意圖,還是只是工作上的討論,加上只有這一次,不符合反覆持續性的定義,評議結果不能算是。
  • 因爲前兩次經驗太氣了,這一次申訴人決定要自備道具,買了一個隱藏式攝影機,然後故意安排了一個情境,讓對方有機會可以「發揮」。這一次他故意讓一個工作掉在路上沒有人做,導致了一個輕微的損失。被申訴人知道之後找了申訴人來問,申訴人說「我不要做」,被申訴人表示「你說什麼!你再給我說一次!」。
  • 申訴人喜滋滋的帶著「你說什麼!你再給我說一次!」去了申訴委員會。這一次看起來比較像是了,有了錄影、錄音、重複性,多重的證據。但訪談了被申訴人,被申訴人說「他自己的工作沒有做好,我詢問他結果他說他不要做,然後你說我罵他錯?」最後因為這個有明顯的工作議題相關,屬於職場摩擦,不能釐清中間到底有多少敵意行為,所以最後判斷不是。

這完全是一個虛構而非真實的故事,但目的是要說舉證的困難,以及為什麼職場侵害的認定比例如此之低。舉證本身就已經夠困難,要在展現攻擊行為的時候完成搜集證據,然後還要要求-持續性、不能只有一次,要有跨時的穩定性,會建議於蒐證前有較為完整的計畫,要不然很難做得到

結論

  • 受損的部分最好有明確的證據,由受侵害的本人來進行申訴。
  • 攻擊行為的認定可以分成工作-個人相關,以及屬於直接的主動攻擊-間接被動攻擊項目。
  • 對著攻擊行為、造成受損、持續性三個指標來進行搜集證據的工作。搜集之前盡量先規劃好可能的計畫,比較容易成功。
尋找讓生活更快樂的方式,浣熊心理師執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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