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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除非少數還繼續住在一起的特殊案例,否則離婚後也只有其中一方能繼續跟孩子生活。至於探視權該怎麼訂,說真的又是另一個學問,且約好後對方也可能突然不配合。也許剛簽字離婚那段時間沒太多問題,但日子久了還想繼續維持當初約定的步調可是相當不容易。
雖然將來有許多不可抗力因素存在,不過依然可以提前做好準備,以免真的出事時才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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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並沒有嚴格限制探視權要多久履行,但無論如何都不建議約定「想看的時候都可以來看」,這遲早會出問題。主要照顧者抱怨對方整天都想來看小孩;另一方抱怨每次想看小孩對方都剛好帶小孩出去或找藉口說有事。雙方都各說各話,怎麼吵都沒結果。
其實這邊也沒辦法說誰對誰錯,因為探視問題實在很難講,或許當下這樣決定很OK,過幾年後孩子長大了、有自己的生活,還整天都要為了探視權被家長打擾,實在沒什麼道理。就連約好每個禮拜只可以在禮拜六下午碰面兩個小時,都可能因為孩子出國念書、學校社團活動等狀況難以施行,更不用說是這種「隨時能看」具有一堆解釋空間的狀況。
最好的狀況還是盡量約定一個具體時間,並且立下如果其中一方無法配合的但書,甚至考慮將來孩子生活出現變數該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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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強制力且沒爭議的作法就是「打官司」,也許您會覺得很奇怪,明明早就約好要怎麼看了,還讓法官來審理重新決定一次不是很怪嗎?但其實這麼做也是為了公平,讓法官決定出來的探視權標準都是專業人士評估過的,直接以當事人之前約定好「帶有仇恨的探視方式」來要求履行實在很怪,更不用說有人是約好「隨時都能看」,這很明顯不合常理。所以只要是私下約定的探視方式,法院都會重新審酌。
等法院審理出爐後(或是之前的探視權本來就是法院訂的),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要求交付子女,要是依然不配合,則能處以對方怠金直到對方給看孩子為止。要是依然罰錢罰不怕,可以乾脆考慮蒐證來改定監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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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孩子年齡增長,之前約好的探視權可能沒辦法再繼續行使,是可以隨時與對方協議做調整的,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即可,不用辛苦又重新辦理登記。但如果對方刻意找麻煩不打算更改探視權,也只剩讓法官重新審理這個方法了。
任何案件打官司都很講求證據,更改探視權也是一樣的,如果沒提出任何理由就要法官重新審理,那也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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