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0修憲議題-以政府角度論廢考監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2020年舉辦了一個修憲論壇,其中總統府副秘書長出來講解有關考監兩院的問題,是屬於傾向廢除考試、監察兩院。其理由如下:

  1. 考試院獨立衍生許多問題:考用不合、考試委員問題,例如考試制度設計不良(以警察考試為例,立定跳遠只能一次定生死)、委員遴選制度太過強調專業性,但不具普遍性。以省分來分選出考試委員(憲法、憲法增修條文沒有明文規定考試委員人數,而是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108年修法從19人降低為7~9人)
  2. 監察院問題:一則修憲之後並非民意機關,其權力來源有爭議。其次,監察院與司法院角色衝突問題(例如張通榮酒駕關說案司法判刑1年8個月,緩刑5年,但監察院彈劾案兩次未通過;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聽案判決確定,但監察院兩次彈劾未通過),但其並未提出公懲會決定與監察院兩方意見不一致的實質案例,以及彈劾法官被以審判核心事由被司法院拒絕。第三,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權(或稱調查聽證權)的權力競合產生行使權力界限、問責歸屬問題。
  3. 解方:考試權在行政院底下設立獨立機關行使。其他銓敘、訓練、考績就給行政人事總處。監察權回歸立法院,底下設特種監察委員會,委員還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但請仔細想想,難道廢除考監兩院就不會有上述問題嗎?以及廢除考監之後,考監兩院的權力由誰行使?能夠有效制衡行政機關濫權?你認為現在立法院可以有效監督、制衡行政機關嗎?行政院如果掌控考試院權力,就不會有考用不合、制度設計不良問題?行政院副秘書長所提解方真的能解決問題,還是只是換湯不換藥。

考監兩院問題其實各有不同,考試院可以想像成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外的第三方機構。考用不合在於用人單位與獨立機構之間的溝通協調不佳所導致(就算行政院之部會、中央與地方間也會有這樣的問題),而關於考試委員遴選制度牽涉至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就算其職權回歸行政院,如果人數、委員遴選制度還是一樣,同樣問題還是會重複發生!其實重點是設計一套合適的遴選制度,並足以使委員有能力並正確決定考試制度。

監察院的問題比較複雜,牽涉至公務員、行政單位監督。問題在於廢掉監察院之後,監察院之職權:彈劾、糾舉、糾正、調查這四權歸屬於誰?司法本身就已經具有獨立審判功能,如果將監察權與司法審判權合一,有誰能監督、制衡司法權力?假設監察院職權回歸立法院,如果總統、立法院多數同屬同一政黨,如何監督行政權?自己人怎麼監督自己人?這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嗎?

如果從權力分散、制衡角度來看,我認為考監兩院權力分別回歸行政院、立法院會使權力更為集中,且無法有效制衡。如此又何苦來哉!

Lord Acton~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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