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1年12月13日)立法院黨團協商公務員及學校教職員退休個人專戶制相關法案保留條文,考試院和銓敘部代表在場中為了抓住管理權,不斷扭曲說謊,其中一個謊言便是「若公校退撫財團法人化,政府將無從監督」。
為何是謊言?因為身為財團法人的私校退撫,其監督機制不僅比公校退撫多,且監督能力更強。
以下容我一一說明。
壹、在管理會的部份,公校退撫管理會多半為機關代表,也就是官派代表。不知周志宏部長為何總是要混淆視聽,將官派代表講成利害關係人代表。機關代表明明就不是利害關係人推選出來的,怎麼可能是利害關係人代表?
私校退撫就不同了。財團法人的私校退撫,其董事會組成完全是利害關係人推出的代表,一個官派的都沒有。
所以,在利益的維護上,私校退撫董事會所負責的對象只有一個:私校教職員,所爭取的退休權益也只有一個:私校教職員的權益。
不像銓敘部不僅沒有窮極所有手段幫公教人員爭取退休權益,還幫政府打壓想幫公教人員爭取權益,並讓管理會運作良好的公教人員代表和學者專家。
二、管理的透明度
由於公校退撫的管理會成員完全官派,所以管理的透明度極低,連監理會想要看的資料(如:過去已出清的股票),管理會也推三阻四地不給。
私校退撫由於董事會完全由利害關係人的代表組成,所以,完全沒有公校退撫管理黑箱的問題。
三、是否需要為管理不當下台?
從民國85年公校退撫成立到現在,弊案連連,但是,沒有看到有人因此下台或被懲處。
私校退撫就不同了。若執行業務不當,就可能被糾正,董事長或董事更可能因此下台。(圖1)
貳、在公教退撫和私校退撫監理會部份。
一、公私校退撫的官派代表皆過半,所以就算是已財團法人化的私校退撫,也不會有政府管不到的問題。
二、私校退撫監理會有監督實權,公教退撫監理會則無。
在實務運作上,公教退撫監理會幾乎與擺設沒什麼兩樣,不僅不具有考核權,每次開會時,官派代表都不斷為管理會護航。
私校退撫就不同了。監理會不僅可以針對管理的整體業務和績效指標做考核,以決定私校退撫所有職員的待遇和獎金,也可以對董事會提出糾正,甚至有私校退撫董事長因為執行業務不當被糾正,然後辭職下台。(圖2)
參、目前私校退撫的監督與究責機制有五,政府和利害關係人合力監督,監督密度遠高於公校退撫。公校退撫的監理會形同虛設,幾乎完全沒有監督功能。私校退撫則設立了5個監督機制,讓利害關係人與政府共同監督。
監督機制如下:
1、董事會
2、官派管理會監察人
3、稽核組(隸屬董事會,不受執行長節制)。
4、教育部設監理會監督(官派代表過半),擁有業務和績效考核權和糾正權。
5、外聘會計師一年查帳一次,且兩年就要更換一次事務所。(圖3)
就整體監督機制看來,官方對財團法人化的私校退撫的監督權和監督密度遠高於公校退撫,因此,請銓敘部和考試院不要再說謊混淆大眾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