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生產五金材料螺絲釘的公司,A公司有請員工將產品拍正面照,利用電腦軟體去背、放上商標後,張貼在公司網站上。後來,A公司發現一個網路賣家盜用他們的產品照片,認為網路賣家侵害著作權憤而提告求償,卻遭法院駁回,為什麼呢?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是人類具有原創性的精神著作,需要可以表達作者的個性或是獨特性,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簡單白說,符合「原創性」、「創作性」這兩個要件的著作,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原創性指的是作者非抄襲獨自完成、創作性指的是作者個人的巧思和個性。
攝影著作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同樣也要檢視是否符合「原創性」、「創作性」。而實務見解認為,攝影著作,要對光影的處理、修飾或其他藝術性的組合,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如果是一般攝影器材對於實物拍攝的照片,不存在作者個人的巧思和個性,並非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
案例中的A公司,請員工將產品拍正面照,縱使有將照片做後製(去背、放上商標),仍屬於單純的實物拍攝,不符合「創作性」的要求,所以非著作權法保障的攝影著作。
提醒!
公司對於智慧財產的管理、維護和授權,直接影響公司的利益,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