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經過
甲師、乙師均為高雄市立○○國民中學之輔導教師,且皆為專任輔教師團體督導會議成員,詎甲師明知乙師就團督會議並無「每次」遲到30分鐘之情形,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下午1時26分許,在公開之○○國中輔導室通訊軟體LINE群組(群組名稱為「OOOO輔導室」),對於乙師就109年10月14日之團督會議已有請假之留言,回覆「因妳每次團督幾乎都遲到30分鐘,若開天窗我得代替妳說明善後,團督夥伴沒人知道你的下落」之文字。
二、法院怎麼說?
(一)、誹謗罪要件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係基於誤信有此事實,而指摘說明其主觀上所誤認之事,縱令該誤認之事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之罪責,俾符刑罰之謙抑原則。
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者即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據以認定有無誹謗之故意。
(二)、具備故意
1、訂便當的影響
團督會議成員人數約為20餘人,尚非人數眾多,且每次會議均因需訂購便當而有確認人數之需求,倘告訴人每次參加團督會議幾乎均有遲到30分鐘之情形,且適逢統計便當訂購人數之時間,理應會造成承辦人業務進行相當之困擾,而對之印象深刻,然證人連○鸞、蔡○穎卻對告訴人有無每次參加會議幾乎均遲到約30分鐘之情無印象,實與常情不符,是被告所述之告訴人遲到情形是否真實,誠有可疑。
2、遲到嗎?
每次團督會議開始後約30分鐘始有成員再度進入會議室,此種出席情形應屬明顯,然同為團督會議成員之上開證人卻或稱無印象,或證述與被告所述明顯不同,亦與常情不符。亦可知告訴人縱有多次遲到情形,但並無如被告具體所陳之「每次幾乎都遲到30分鐘」之情事,是尚無從依據證人戴○芳前開所為告訴人有約一半之次數遲到之陳述,即為被告前揭所為發文內容,係有相當理由致其信為真實之認定。
3、個人印象
被告雖辯稱其係本於其參與團督會議實際經驗,及109年間告訴人臨時請假造成學校處室同事困擾等印象,始會回覆前開告訴人每次幾乎都遲到30分鐘之文字等語。然告訴人並無每次團督會議幾乎都遲到30分鐘之客觀行為,業經認定如前,被告辯稱其係「本於其參與團督會議實際經驗」得此印象,已無可憑採
4、都有請假安排
惟觀之各該資料顯示,告訴人係因生理、生病、陪病、家庭照顧、公事等原因而請假,核無違法或違規之處,亦即告訴人已將其之後可能會因家庭因素以致較常請假之事,預先告知學校單位主管,以利學校事先因應,是實難憑藉與團督會議無關,且期間已經告訴人預先告知之向學校請假情事,即正當化被告前揭發文內容。
三、結論
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