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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數人的觀念裡,離婚不是「一起簽協議書」,就是「打官司讓法院判決離婚」。當然以大方向來說,是只有這兩種方法沒錯,但如果要細分,「協議離婚」還可以深入細分成:當事人達成共識、法院調解離婚、專業協商離婚、雙方律師合作離婚等。
以上提到的幾種離婚方式的最終結果都一樣能夠離婚,其主要的差異是在過程,與其問哪種離婚方式最好,倒不如思考自己能用什麼方式離婚。有時候還真的沒辦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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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離婚方式是「雙方自己達成共識」,包括離婚的意願、離婚後的各種條件(財產、監護權)等。都談好後再寫於離婚協議書內,找兩位合法證人簽名後再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能協議離婚的話當然協議離婚最好,只是相當可遇不可求。不見得每個人都能順利與配偶達成離婚共識,有些夫妻就算想離婚,也可能因為其中一項條件沒談妥(通常是卡在孩子要給誰的問題或是錢給得不夠多)連離婚本身都擱置。
其實協議離婚並沒有規定要一口氣把所有細項都談好,如果對於離婚本身有共識,只是其他問題沒解決,也可以先辦理離婚登記,後續問題看要慢慢談還是打官司解決。早點回歸單身,心態上也會輕鬆點。不要為了某些雜事而害自己離不了婚,拖越久之後會更離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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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私下談不攏,繼續僵持下去是沒用的,但又不想要馬上進入訴訟程序,可以考慮來換個方法來達成共識。
像是請專業團隊協助蒐證來抓到對方「把柄」並間接達成離婚共識、雙方各派一個律師來開會討論離婚後的權利義務以求各退一步離婚,這些都是很方便又有保障的離婚方式,速度上也僅次於協議離婚。
前面協議離婚的部分有提到,比起離婚與否,無法離婚的原因更多是卡在「離婚條件談不攏」。兩個人在離婚時都想要孩子監護權、想多拿一點財產。像這些至關重要的問題,無論是誰退讓,都會吃很大的虧,所以除非是和平分手或懶得計較,不然一開始不同意,之後繼續私下談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要是這時候您手中有像是對方外遇、家暴這類在法律上犯有嚴重錯誤的證據,會更容易以不提告的方式來換到更滿意的離婚條件。若沒有任何對方的把柄(甚至是對方手中握有對自身不利的事證),會建議委託專業人士介入談判,否則繼續下去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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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真的怎樣都談不攏,或是諮詢專家後發現已經沒有談判空間了,那確實就只剩「離婚訴訟(打官司)」這個辦法。不過就算是上法院,也並非毫無準備就直接跟法官說自己要離婚,還是要有「能讓法官相信這段婚姻維持不下去」的事由,才有機會判離婚獲准。可見證據的準備十分重要,即便談判離婚無果,上法院的時候同樣也還是會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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