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A 開發案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認可後,於2018年5月31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開發許可,並進而實施開發行為;惟當地居民不服,認為該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有瑕疵,故依法提起救濟。嗣後,當地居民之救濟終於獲得勝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22年1月10日撒銷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終局確定。試問:(40分)
(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的結果,A 開發案之開發許可究竟有無效力? (10分)
(二)承前題,萬一該開發許可不因行政法院撤銷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可而當然無效時,當地居民之權利是否尚有獲得實際保障之機會?(20分) 至於A 開發案業主本身之權利,又如何在保障當地居民之權利時兼顧之?(10分)
二、我國行政執行法雖有第三章關於公法上非金錢性質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的規定,但該章規定在目前行政實務其實適用甚少。請試從我國現行各種行政法規中有關「罰鍰」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規定的特點,說明該行政執行法第三章絕少適用的原因!(30分)
三、A 機關與某私人甲締結某行政契約後,當A 機關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要求某甲履行該契約所約定之義務時,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10分)反之,如A 機關係基於其與某甲之行政契約的約定而作成某行政處分者,當該契約為無效時,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又如何?(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