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將於2024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正式開徵。房屋稅2.0精進房屋稅制(囤房稅2.0)、落實居住正義,5大改革重點一次看!
1.目的: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
2.修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非分別適用各級距稅率。例如:2戶以內3.2%、3-4戶3.8%、5-6戶4.2%、7戶以上4.8%,假設小安有6戶房屋,則這6戶都會按4.2%課稅。
*未訂定差別稅率者,將依財政部公告基準課徵。
舉例:
1.目的:減輕全國只持有單一房屋,且為自住的房屋稅負擔。
2.修法: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從1.2%調降至1%。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由各地方政府參考財政部公告基準訂定。
舉例:
1.目的: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
2.修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如果將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2.4%(等同最高稅率減半,也比修法前最高稅率3.6%少1/3)。
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屋提供出租。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仍適用1.2%,稅負更輕。
舉例:
1.目的: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導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2.修法: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排除適用其他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2%-4.8%,改按較低的1.5%-2.4%(最高稅率也比修法前少1/3)。
舉例:
1.目的:參考縣市差別稅率1.0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
2.修法: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但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可適用較低的2%-3.6%。
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建商依市場狀況調整價格加速出售,可望增加房屋市場供給。
舉例:
1.自住3戶
2.公益出租人
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以上維持稅率1.2%
*房屋稅2.0修正自住3戶要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除了實際居住使用外,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與地價稅自住要件趨於一致)。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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