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分下面兩點說明:
1.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 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亦同。
2.如果沒有配偶或不符合受扶養規定者,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在112年5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112年度他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32,767元(即92,000元 ×130/365天 = 32,767元),標準扣除額可扣除44,164元(即124,000元 × 130/365 天 =44,164元)。
(所得稅法第17條之1、第71條之1第1項、第72條第1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