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奧運羽雙金牌戰進入尾聲時,中國選手梁偉鏗、王昶面臨已無挑戰權,多次要求「擦地」,甚至佯裝受傷,提出傷停,意圖拖延比賽時間,並打亂王齊麟與李洋的勝利節奏,幸好遭裁判識破,給予黃牌警告,最後麟洋配順利奪金。
這讓我想到,曾有前輩傳授訴訟上的拖延賤招,若證據事實壓倒性對被告不利,此時應該要盡可能聲請傳喚更多的證人,並調閱更多文件,法官雖有可能直接否准,但儘管一、二審被判有罪,上了三審也應盡可能爭執某某證據未被調查。
又因為聲請的證人與文件繁多,只要三審法院認定其中一個證據仍需調查,就極有可能發回更審,一旦歷審花費時間超過八年,就可以依據速審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不過,這種屬於有延滯訴訟疑慮的招式,建議各位同學還是不要使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