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77條(使雨水或其它液體直注相鄰不動產之禁止)(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777條(使雨水或其它液體直注相鄰不動產之禁止)(98.01.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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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773~800之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77條(使雨水或其它液體直注相鄰不動產之禁止)(98.01.23修正公布)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理由:

鑒於社會發展快速,生活環境改變,土地間之相鄰關係,今非昔比,例如現代家居使用冷氣機排出之水滴,抽油煙機排出之油滴,直注於相鄰不動產之情形,間亦有之。原條文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生活環境,爰增列屋簷、工作物以外之「其他設備」,土地所有人亦不得設置,使雨水或「其他液體」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以期周延,並維相鄰關係之和諧。

【原條文】(使雨水直注相鄰不動產之禁止)(18.11.30制定公布)

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

理由:

謹按鄰地雖有承水義務,然土地所有人設置屋簷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則為妨害他人之權利,即使鄰地置不與較,亦屬妨害社會公益,自在限制之列。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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