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聯合報記者-李芯的邀約來談這件事情。
因為報導形式與篇幅的關係,內容本就會調整,看完後,我想我來補充一下,或許各位會比較清楚。
這個事情有兩個行為主體:教師跟學生。也有兩個行為:拍攝課程內容與放至網路。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如下
第一是拍攝課程內容
教師的板書內容屬於教師的創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因此在未取得教師的同意,學生如果擅自拍攝課程內容,因屬於侵害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
第二可能涉及教師的肖像權
所謂的肖像權是指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號民事判決)。
除非在合於法律規定,或是符合一定的要件下(公益考量、使用目的的合理性),肖像權才不會受到保障。
回到這件事實
第一部分:拍攝課程內容
如果學生在取得教師的同意的情況下,對包含教師在內的板書/上課狀態進行錄影、拍攝,就沒有違法的疑慮。反之,可能就會有侵權的行為產生。
第二部分:放至在網路上
但是如果學生因此放在網路上散布出去,則可能會有以下責任:
板書部分:因為上課板書的內容屬於教師的著作,而著作的散布權利歸屬於教師,除非取得教師的同意,如隨意放在網路上供大眾隨意檢視,可能侵害教師的著作權。
教師肖像部分。如上所述,教師對於個人的肖像權有自主決定何時、何地與是否公開的權利。如果在未取得教師的同意下,而擅自公開教師的肖像於網路上,可能會有侵害教師肖像權的情況。
感謝李芯的邀約。非常感謝。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8225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