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爭取贍養費是有條件的,並不是只要離婚,女方就一定能從男方身上拿到贍養費,而贍養費也不一定是男方給女方、或是提離婚的人就要給贍養費,曾經就發生過不少案例,對方故意以冷暴力等方式逼迫配偶自願離婚,就是擔心自己提離婚要付贍養費,其實這是沒必要的,只要符合條件,不管誰提該給的還是要給!
目前法律並未明定「生活陷於困難」的標準,所以目前判決大多都是參考過去的判決案例,而贍養費原則上是一次給付,但實務上給付方式與多久,會因生活陷於困難的原因而不同。比如分期給付的情況下,若是因照顧未成年子女而請求贍養費,可能就會與扶養費相同給付到子女成年,或是給付到子女能上學而酌減或停止。若想一次性拿到較高的贍養費,關鍵還是在於如何跟對方協議談判,通常那種一次給付的高額贍養費,都是專業律師協助談出來的,有些是以外遇或家暴撤告為條件,或是透過其他離婚條件協調出來的。
1.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
2.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
3.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從案例中可以推測出,只要有辦法從是足以維生的工作,想透過法院判決拿到贍養費是很困難的,因此專業律師還是比較建議先走協議談判爭取贍養費,較能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為了方便說明,我們就先假設是男方要給付女方贍養費,如果女方再婚,因贍養費是夫妻扶養義務的延伸,女方已有新的扶養義務人,應屬情事變更,男方自然沒有義務再繼續扶養女方,因此從結婚之日開始,男方就不用再給扶養費了。
而如果是男方再婚就不同了,贍養義務人不能因為自己再婚就不用負責,但如果突然開始有了孩子要養,或是有其他重大原因導致難以維持給付贍養費,可依情勢變更向法院請求酌減或減免,由法官去綜合考量當下的情況做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