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面臨離婚問題時,會因為當下收入不穩定、或是婆媳問題等原因,接受對方的條件放棄監護權,在離婚之後對方卻逐漸刁難、減少看小孩的時間,或是對小孩疏於照顧,這時自己也逐漸有能力能照顧扶養孩子,才發現要改監護權比想像中困難,並不是條件比對方好就能打官司搶回監護權,如果您真的希望能平安地把孩子帶回家,一定要了解什麼是改定監護權之訴。
改定監護權的門檻會比一般的監護權官司難度還高,如果不是雙方同意登記,就需要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的理由,以及監護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是有對未成年子女任何不利的情形與證據。簡單的說,不是只要主張自己對小孩更好,更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之後,法官才會決定是否要改定監護權。
民法第1055條第2項:協議不利子女,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事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
由於監護人本來已經決定了,這時法院會考量小孩的「最小變動原則」,盡量避免改變監護人使孩子要重新適應等狀況發生,因此一開始就會比較不利,加上雙方一定都只會說對自己有利的一面,就像A認為B家暴,但B也會主張自己是在合理管教範圍,因此法院會需要證據及社工訪視來判斷誰說的比較接近事實。
所以聲請狀給予的第一印象、手上證據的可信度、子女教養計畫以及社工訪視報告,都會顯得非常重要。如果想要成功帶孩子回家生活,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整理證據、分析情勢、或是用更優勢的角度撰寫聲請狀,會比較有勝算。
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大多改定監護權成功的範例,最主要不是因為自己條件變好,而是對方有重大缺失,而改定監護權常見的理由通常是長期妨礙探視權,同時背後對孩子洗腦,說是爸爸(媽媽)拋棄他們等等,但這些違反善意父母的行為,通常還會加上其他因素才會成功。如果是經常丟下孩子獨自在家沒人照顧,就得考量是不是因為工作、以及孩子的年齡、回到家的時間甚至是頻率,如果單純指出對方把小孩單獨丟在家,其他的一問三不知,是很難告的贏的。除此之外還有成功率較高但需要有明確證據的如家暴、虐待事實…等等。
雖然對方的缺失是最重要的,但自身條件還是要提升,想要改定監護權,在對方有缺失的前提下,你能給的照顧環境對孩子越有利,勝算就會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