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憂鬱症,如果提離婚,法官會讓我搶贏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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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憂鬱症已經是常見的文明病,嚴重的話確實有可能會有照顧上的困難,但並非每個患者都處在這樣的狀態,只要您有能力照顧小孩,且能證明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那為什麼會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反過來問,如果配偶明知你生病,卻經常故意用有損病情的方式相處,或你的憂鬱症是配偶導致,那對方真的適合當監護人嗎?


監護權的判定標準

監護權的判定標準主要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而明定的參考項目裡面並沒有提到憂鬱症不適合照顧小孩,況且憂鬱症有輕重之分,也是常見的文明病,在條件上雖然很容易變成扣分項目,但只要透過良好的訴訟辯論,證據也準備齊全的情況下,不但有機會能公平競爭,甚至還有可能局勢大逆轉,成功搶贏監護權。


監護權判斷參考原則

1.幼兒從母原則

2.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3.現狀維持原則

4.手足不分離原則

5.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6.主要照顧者原則

7.善意父母原則

憂鬱症無法照顧小孩?

罹患憂鬱症並不等於無法照顧小孩,且如果患有憂鬱症是事實,其實不一定要刻意迴避或淡化,不如積極的表現出正面的態度,像是積極接受治療、對抗病魔、或是狀況控制的很穩定…等等,反而更容易得到認同。除此之外,您可以透過子女照顧計畫(或稱教養計畫),以及社工實地訪視來證明自己照顧能力一點也不輸給對方。


照顧計畫建議重點:

1.小孩目前生活狀況

2.居住地及周遭環境與設施

3.監護人的教育方針

4.家庭支持系統照顧計畫 教養計畫


憂鬱症要如何搶監護權?

除了要證明自己不會因為疾病,而有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外,如果生病的原因跟對方有關,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其因果關係,情勢將很有可能大逆轉。講白話一點,如果引發憂鬱症的原因,跟對方脫離不了關係,像是婆媳問題、家庭暴力、配偶長期拖垮經濟或外遇…等。那將來如果小孩判給了對方,在對方的照顧下是否也有引發憂鬱症的風險?

在實務上也確實有非常多的案例,不但沒有因為憂鬱症而失去監護權,反而還因為勇敢對抗病魔,得到了平等爭奪監護權的機會。只要您有照顧小孩的能力,而且真心的為孩子好,即便是很劣勢的條件,在律師的豐富的經驗下,都是有機會反敗為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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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假冒離婚證人的身份簽名,或是簽下虛構的名字,一但被提起離婚無效之訴,除了可能會被判離婚無效之外,還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要注意的是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而印章的部分也是類似道理,但這部分比較不會細講,因為通常戶政人員會要求離婚證人要簽名,既然離婚證人都簽名了,蓋章通常就不那麼必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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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判決書」,在法律上只要對方未依法院的判決履行扶養義務,也就是給付扶養費,就可以拿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法院可能會以對方名下的財產,比如薪資、存款、房子、股票、車子…等等,來嘗清已經到期卻沒有支付的扶養費。「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就要看有沒有公證過,有公證
    可以。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雙方自行約定好並詳細的寫清楚就好,比如「探視時乙方得接未成年子女○○○一起同宿、出遊,並於星期○(即○日後)○時前送回甲方住處。」如果只寫過夜二字,可能會發生照顧者認為早上六點就要送回來,探視者可能打算中午前在慢慢開車載回去等等問題;若是由法
    原則上精神外遇是屬於民事侵權的行為,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但沒有所謂刑事責任的問題。在過去已經廢除的通姦罪也只有針對「性交本身」的行為,不會處罰侵害配偶權;而妨害家庭罪裡的和誘罪處罰的則比較屬於配偶的私奔行為,都私奔了就已經不只是精神外遇了。所以精神外遇並沒有罪,但是可能會有精神賠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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