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憂鬱症已經是常見的文明病,嚴重的話確實有可能會有照顧上的困難,但並非每個患者都處在這樣的狀態,只要您有能力照顧小孩,且能證明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那為什麼會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反過來問,如果配偶明知你生病,卻經常故意用有損病情的方式相處,或你的憂鬱症是配偶導致,那對方真的適合當監護人嗎?
監護權的判定標準主要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來決定,而明定的參考項目裡面並沒有提到憂鬱症不適合照顧小孩,況且憂鬱症有輕重之分,也是常見的文明病,在條件上雖然很容易變成扣分項目,但只要透過良好的訴訟辯論,證據也準備齊全的情況下,不但有機會能公平競爭,甚至還有可能局勢大逆轉,成功搶贏監護權。
1.幼兒從母原則
2.子女意願尊重原則
3.現狀維持原則
4.手足不分離原則
5.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6.主要照顧者原則
7.善意父母原則
憂鬱症無法照顧小孩?
罹患憂鬱症並不等於無法照顧小孩,且如果患有憂鬱症是事實,其實不一定要刻意迴避或淡化,不如積極的表現出正面的態度,像是積極接受治療、對抗病魔、或是狀況控制的很穩定…等等,反而更容易得到認同。除此之外,您可以透過子女照顧計畫(或稱教養計畫),以及社工實地訪視來證明自己照顧能力一點也不輸給對方。
1.小孩目前生活狀況
2.居住地及周遭環境與設施
3.監護人的教育方針
4.家庭支持系統照顧計畫 教養計畫
除了要證明自己不會因為疾病,而有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外,如果生病的原因跟對方有關,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其因果關係,情勢將很有可能大逆轉。講白話一點,如果引發憂鬱症的原因,跟對方脫離不了關係,像是婆媳問題、家庭暴力、配偶長期拖垮經濟或外遇…等。那將來如果小孩判給了對方,在對方的照顧下是否也有引發憂鬱症的風險?
在實務上也確實有非常多的案例,不但沒有因為憂鬱症而失去監護權,反而還因為勇敢對抗病魔,得到了平等爭奪監護權的機會。只要您有照顧小孩的能力,而且真心的為孩子好,即便是很劣勢的條件,在律師的豐富的經驗下,都是有機會反敗為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