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是A公司的經營者和唯一股東,因A公司虧損有資金需求,遂向好友張三借款300萬元,後A公司無力償還,張三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但強制執行後A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張三側面瞭解,李四另有經營獨資商號李四文具店,而李四經常以A公司資金清償文具店之開銷,例如員工薪資及保險費,甚至以A公司資金支付李四個人開銷;也常以文具店資金清償A公司對外小額借款之利息,張三是否能就A公司積欠的300萬債務請求A公司的股東李四清償?
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格獨立及有限責任的原則下,股東當然以其出資為限負有限責任,可是當公司法人格被濫用造成債權人損害時,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將揭穿公司面紗,要求背後的股東負責,法院在一人公司曾有的判斷標準如下:
案例中的李四個人掌控公司經營權,在公司已經虧損的情況下仍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貸,並將公司資金與其個人商號之財產混同,顯有濫用公司法人格的情形,法院將可例外依照揭穿公司面紗的原則,要求背後股東負清償責任。
*本所彭成翔律師目前皆擔任多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針對公司法、股東權益、勞資糾紛 等議題具有多年深耕經驗,歡迎透過「官方Line」、「Facebook」或「事務所官網」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