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提到本票裁定的流程說明,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幫助追討債權
何謂實現判決條文上的債權呢?其實就是我們常聽到的查封、扣押、拍賣、扣薪等等。
當本票的執票人無法如願向發票人請款時,這時就會需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相對人收到裁定後,沒有在10天內提起抗告時,則法院會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此時可持「本票裁定」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須主動調查債務人有哪些財務可以強制執行。可以用執行名義正本和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到各地國稅局或地方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詢債務人名下財產。
除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外,你還需主動在向法院「說明債務人有哪些財產」、「這些財產在那些地方」等等,最常見的做法是先帶著執行名義到國稅局去查詢債務人名下有哪些動產、不動產,亦即你還是必須得自己去查對方在哪裡工作?收入多少?又或者名下有哪些動產或不動產、股票基金等,在聲請時一併告知法院,讓法院能夠知道要去哪裡、執行什麼財產。
但有些財產並不會記載在國稅局提供的資料上,例如未申報薪資、保單、無須登記的動產如保險箱內的現金等等,此部分就需要另外想辦法以其他方式查調。
無論是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費用,或是其他執行名義想要強制執行,請法院強制執行都是有法規依據而進行收費的喔。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聲請強制執行費用如下:
舉例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