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地價稅於11月1日至30日開徵。
許多納稅義務人從未認真的瞭解其應繳稅額是否正確,以致多繳了地價稅!
儘管數十年來,政府都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之前的9月22日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各地名稱不一,有稱「稅捐稽徵處」,有稱「地方稅務局」)申明其自有房地產確係自住者。但總有許多所有權人卻莫名其妙的疏忽了,而多繳了 4 倍的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的稅率,通常為 0.2%(只要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而非自住土地的地價稅率則自 1%起跳。
讀者請看看你的地價稅單上的載有「面積、地價、稅率、稅額」的「稅地種類」是落在「一般土地」還是「自用住宅用地」或其他土地。若非「自用住宅用地」就不可能享受0.2%(稅單上的記載為 2 ‰)。
或許部分讀者要問,為什麼「自用住宅用地」需要由所有權人自行申明,政府不能主動處理?因為部分納稅義務人有多筆不動產,何為自住者,只有當事人知道;政府只知當事人共有多少筆不動產而已。
記得檢視自己的稅單!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難能得到保護喔!